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会课题的科学指导与规范管理,提升学会课题研究的质量水平,根据《广东省高等教育学会章程》《广东省高等教育学会经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课题管理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习近平同志治国理政新思想,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双百”方针,加强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切实为高等教育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服务,为高等学校教育教学综合改革实践服务,为繁荣高等教育科学理论服务。
第三条 课题的申报立项,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符合国家教育法律、法规规定;课题研究范围主要是新时代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和学科、专业、课程、教材建设,以及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创新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依据本部门、本地区、本学校实际需要,鼓励前瞻性、创新性、针对性的学术研究,有助于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第四条 课题的申报面向理事单位、教育科研院所、高等学校教育研究工作者、管理者及广大教师等,通过学会组织系统申报。
第五条 课题的最终研究成果可以是研究报告/咨询报告、公开出版的专著或教材、公开发表的论文、文件等。
第二章 课题的类别
第六条 课题是学会设立的规划课题和年度应急课题的总称,主要包括规划课题和年度应急课题:
规划课题。包括五年规划课题、专项课题及分支机构专项规划课题。五年规划课题每5年发布一次,分为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专项课题的立项根据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专门领域、专门问题等进行设立,每年度发布一次。分支机构专项规划课题每1-2年发布一次,分为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研究经费由分支机构负责筹措。
年度应急课题。为国家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学会及理事单位的迫切需要立项研究的课题,分为重大攻关课题和重点课题。根据实际需要,以委托或招标方式,随时予以立项。
第七条 各类别课题的研究重点:
(一)重点课题。针对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实践中重大战略性决策问题和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具有较大影响力和较强战略性、前瞻性、创新性、综合性、实证性调研分析及比较研究,研究成果具有决策咨询及实践应用价值。
(二)一般课题。着重围绕高校教学改革实际需要,开展多样化、个性化、特色化的教改项目研究。研究成果力求推进高校教育教学改革创新。
(三)专项课题。主要围绕高等教育改革发展过程中的专门领域或专门问题,课题主题和研究内容聚焦国家或广东省高等教育专项改革发展政策、项目、特定领域等,研究成果致力于推进高等教育专门领域或专门问题的改革创新。
第三章 课题的组织
第八条 学会秘书处负责课题的管理工作,并具体执行课题发布、申报、评审、开题、中期检查、结项等。
第四章 课题的申报
第九条 项目申报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课题研究工作的能力。
(二)重点课题要求申请人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不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的,须有两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书面推荐。
(三)申请人只能申报一项课题。已承担学会研究课题者必须按规定结题后方能申报。
第十条 自申报通知发布之日起,按程序受理课题申报。课题指南、申报书等资料在学会公共邮箱或学会网站下载。申请人应根据要求填写申请书,由各理事单位、分支机构、教育科研院所等统一组织课题申报工作。课题申请书(一式3份)经所在单位、分支机构科研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签署意见后,统一邮寄至学会秘书处,同时将电子版发送到指定邮箱。学会原则上不受理个人直接报送的课题申请书。
第五章 课题的评审
第十一条 课题评审在通知发布后三个月内进行。
第十二条 成立立项评审专家委员会,评审专家委员会由学会理事和根据实际需要聘请的有关专家共同组成。
第十三条 学会秘书处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第九条的要求进行资格复查,筹备评审会议。
第十四条 严格按照程序评审,规划课题采用网上评审或通讯评审、专家现场逐项论证、综合评议等方法确定,获评审小组三分之二多数票(含三分之二)的课题有资格列入拟立项的名单。特殊事宜上报会长办公会讨论。
第十五条 实行评审回避制度,凡申请学会课题的人员不能为专家委员会成员。严格专家评审纪律,评审专家对会议评审情况应予以保密,评审结果正式公布前,不得对外泄露。不得接受宴请、礼金和礼品。
第十六条 拟立项名单经会长办公会审议批准,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异议,以书面形式提出理由及事实根据,写明真实姓名、所在单位和联系方式,提交学会秘书处。
经审批通过的规划课题,由广东省高等教育学会予以正式公布,秘书处下发立项通知书,并通报推荐单位备案。
第十七条 学会视实际情况收取一定评审费。
第六章 课题的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学会秘书处负责制订项目执行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负责征集、研究制定并发布课题指南;组织课题的申报工作,组织评审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组织重要科研成果的宣传、交流、推广。
第十九条 课题立项后一般不得随意更改研究计划,特殊情况确需要变更时提交变更报告给管理部门备案,不履行变更手续者,不予办理结题证书。
第二十条 根据课题性质及成果形式确定研究课题完成时限。以研究报告或论文为主要成果的应用研究、调查研究、决策咨询研究等,完成时限一般为1-2年;需要一定周期的实验研究和以专著为主要成果的基础理论研究,完成时限一般为3-4年,最长不得超过5年。研究期限自课题批准立项之日起计。
第二十一条 成果鉴定须提交下列材料:课题申请书复印件、开题报告书、中期检查报告书、结题报告书、研究工作(实验或调研)报告、成果主件及必要的附件、成果被决策部门采纳或在教育教学中应用推广情况介绍等。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做撤项处理:
(一)因各种特殊情况造成负责人失去研究条件和能力的项目;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责任人或研究方向及内容,造成研究成果不符合结题要求的项目;
(三)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如期完成研究任务且未做变更报告的项目。
第七章 课题的经费
第二十三条 学会视具体情况资助课题。
第二十四条 资助经费的课题开题报告通过后,经填写《广东省高等教育学会课题经费预算回执表》,并按照资助金额编制开支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寄回广东省高等教育学会秘书处。
第二十五条 课题经费实行分期拨付,第一批拨款在开题之后,第二批拨款原则上在中期检查之后。
第二十六条 课题经费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课题无关的开支。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广东省高等教育学会。分支机构自立研究课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