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等教育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广东省高等教育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广东省高等教育学会章程》对所属分支机构进行管理。为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分支机构是本会根据高等教育事业改革发展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某领域或某学科专业学术活动的非实体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再设立下属分支机构。
第二章分支机构的设立
第四条设立条件和要求:
(一)由本领域或学科专业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共同发起;
(二)有规范的名称;
(三)有明确的学术业务范围,且与本会已有分支机构的业务没有重叠或明显交叉;
(四)秘书处有明确的挂靠高校或教育研究机构,有主持日常工作的人员、固定的办公地点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五)有10个以上相关发起单位加盖公章的书面证明材料;
(六)进行相关准备工作一年以上。
第五条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广东省高等教育学会分支机构设立申请报告;
(二)广东省高等教育学会分支机构设立申请表;
(三)广东省高等教育学会分支机构负责人备案表;
(四)广东省高等教育学会分支机构秘书处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和主持日常工作的人员、固定的办公地点、稳定的经费来源的证明及佐证材料;
(五)广东省高等教育学会分支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第六条分支机构要规范使用名称,即广东省高等教育学会***分会(或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严禁使用“广东***研究会(专业委员会)等不规范名称开展活动。分支机构的英文译名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七条新申请设立的分支机构,其挂靠单位应是高等学校或教育研究机构。分支机构挂靠单位对所挂靠的分支机构能给予人员、办公场所及经费上的专门支持与保障,同时能够对分支机构的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设立分支机构的程序。发起单位提出申请,本会在收到全部有效文件后,经本会秘书处审查,报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2个月内做出批准筹备或不批准筹备的答复;筹备工作6个月后向本会上报筹备情况,提交申请正式成立报告,本会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批准正式成立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批准正式成立之后,6个月内没有正式成立的,所有审批程序自动终止。
第九条分支机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后30日内向本会报送登记申请书,符合要求的发放《广东省高等教育学会分支机构证书》。
第三章职能、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分支机构的主要职能:
(一)发挥专业性学术团体作用,开展本领域或学科专业学术会议、专题研究等活动;
(二)开展本领域或学科专业改革发展的政策咨询、信息服务、专项培训等活动;
(三)组织本领域或学科专业标准研究与应用,开展监测评价活动,参与本领域或学科专业治理;
(四)经批准或受委托,可开展其他相关活动。
第十一条分支机构的基本权利:
(一)开展本会批准范围内的相关活动;
(二)参加本会组织或委托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提供的相关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的权利。
第十二条分支机构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本会章程及相关管理规定;
(二)接受本会管理,维护本会及会员合法权益;
(三)执行本会决议并完成交办的任务,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积极稳妥发展会员,加强内部组织、制度和能力建设,强化自律机制建设。
第十三条分支机构执行《广东省高等教育学会章程》,不再另立章程。分支机构应形成完备的内部管理制度,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分支机构证书、印章须按国家规定由本会统一制作,分支机构不能自制证书、印章。分支机构印章由本会统一保管。本会授权分支机构签署或本会代其签署的对外合作文件方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分支机构在本会授权下发展会员,会费由本会统一收取,汇入本会专用账号。会费标准按本会标准执行,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本会开具会费发票后由分支机构负责统一寄给会员单位。
分支机构如需在会议或活动现场统一收取会费,须经本会同意,可以提前领取广东省财政厅印制的“广东省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分支机构收取会费后需及时将会费汇入广东省高等教育学会账号,同时将会费收据返回本会。
第十六条分支机构经费来源:
(一)本会下拨的会费;
(二)捐赠;
(三)其他合法收入。
原已批准设立银行账号的,应当在省民政厅颁发的《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后撤销。分支机构不得设立小金库。
第十七条本会对分支机构每年进行一次年检,每4年更换一次《广东省高等教育学会分支机构证书》。分支机构在《广东省高等教育学会分支机构证书》有效期满30日前应主动申请办理换证手续。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同意,予以撤销。
第四章组织领导与活动管理
第十八条分支机构理事会由该机构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推选常务理事、正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会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职责。理事会每届任期4年,最长不超过5年。担任正副理事长和正副秘书长职务的人员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连任不得超过2届,任期内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十九条各分支机构的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本会其他分支机构的理事长、秘书长。
第二十条分支机构下设秘书处(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秘书处(办公室)可酌情配备一定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
第二十一条分支机构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在每年12月31日前须向本会提交本年度工作总结、年度发展报告、财务报告(包含本年度财务决算和下年度财务预算)和下年度工作计划,缴清本年度会费。
第二十二条分支机构秘书处须有专人负责与本会保持日常工作联系和信息报送,所有分支机构秘书长和联系人必须加入本会QQ工作群,并保持电子邮箱和微信联系畅通。召开学术年会等重要活动须报备本会,活动结束后30日内应将会议纪要或总结报送本会。所有上报材料均需提供纸质版、电子版。
第二十三条分支机构出版的报刊和冠以分支机构名义的报刊,以及分支机构设立的网站等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报本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加强内部财务管理。按照民政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259号)及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27号)要求,进行内部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分支机构应按期换届。换届前,分支机构理事长、秘书长要事先与本会秘书处沟通情况,并应提前30日将其会议讨论通过的换届方案报本会,经本会秘书处协商核准批复后再召开换届大会。未经核准的,不得召开换届大会。新一届理事会产生后,相关材料须在换届会后30日内报本会备案,并抄送分支机构正副理事长单位。未经备案的,不颁发新的《广东省高等教育学会分支机构证书》。分支机构换届后需将证书和文件资料移交至新一届秘书处归档,分支机构秘书处挂靠高校或教育研究机构应及时向本会提交对所挂靠分支机构能给予人员、办公场所及经费支持与保障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六条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本会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诫免谈话、书面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撤销等处分。
(一)用不规范名称开展活动;
(二)设立下一级分支机构并开展活动;
(三)违规使用证书、印章,擅自印制证书、刻制印章或遗失证书、印章;
(四)超出本会批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五)未经批准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
(六)不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违反涉外活动规定;
(八)不接受年检、不履行年检手续;
(九)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
(十)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开展活动;
(十一)其他违反章程或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变更、注销及撤销
第二十七条分支机构申请变更名称、负责人或住所等,须提交规范文件,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批。本会在常务理事会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变更的答复。
第二十八条申请变更名称,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广东省高等教育学会分支机构变更名称申请报告;
(二)广东省高等教育学会分支机构变更申请表;
(三)广东省高等教育学会分支机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
第二十九条申请变更负责人,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广东省高等教育学会分支机构变更负责人申请报告;
(二)广东省高等教育学会分支机构变更申请表;
(三)广东省高等教育学会分支机构负责人备案表;
(四)广东省高等教育学会分支机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
第三十条申请变更秘书处挂靠单位,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广东省高等教育学会分支机构秘书处变更挂靠单位申请报告;
(二)广东省高等教育学会分支机构秘书处变更挂靠单位申请表;
(三)新的挂靠单位为广东省高等教育学会分支机构秘书处提供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四)广东省高等教育学会分支机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
第三十一条证书遗失,分支机构应在相关媒介刊发遗失声明,并向本会提交分支机构理事长和秘书长签署的遗失声明,作出深刻检查,本会将视情况相应处理。
第三十二条申请补发《广东省高等教育学会分支机构证书》,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补发证书的请示,内容包括:遗失原因、登记证号、证书有效期;
(二)理事长和秘书长签署的遗失声明,以及刊登遗失声明的相关媒介。
第三十三条本会从整体上调整优化分支机构的结构,涉及分支机构的变更(名称变更、合并、分解等事宜)时,本会秘书处可特别处理。
第三十四条申请注销,应填报《广东省高等教育学会分支机构注销申请表》。经审查同意后,向本会交回证书和印章,本会进行财务清算,并办理注销公告。
第三十五条分支机构撤销程序。由本会秘书处办理相关撤销手续,即分支机构或秘书处动议、会长提议、理事会投票通过、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收回证书、印发撤销文件、发布撤销公告。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经学会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学会秘书处。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