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奉越: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组织形态的实践样态及演进逻辑

发布人:广东省高等教育学会   发布时间:2024/2/21 10:43:52   阅读:1281

作者简介:刘奉越,江苏理工学院职业教育学部教授、博士生导师。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十四五”规划2022年度教育学一般课题“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发展水平的空间分异及影响机制研究”(BJA220247)

原文刊载于《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24年第一期138-143页。

摘  要:在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进程中,产教融合作为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利器与质的规定,成为国家教育改革和人才资源开发的一项基本制度,呈现出校中厂、职业教育集团、产业学院、产教融合型企业等多种类型的组织形态。在产教融合组织形态演进历程中体现出以下基本逻辑:由以学校为主导转向以企业为主导,由“生产”“教学”融合转向“产业”“教育”融合,由松散耦合转向实体嵌入,由自发自为转向有组织的行政行为。未来产教融合组织形态发展将彰显多元化、完善治理结构、拓展组织边界、增强企业的办学主体作用。

关键词:职业教育  产教融合组织形态  实践样态  演进  展望


中国式现代化是建设社会主义强国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选择,中国人民实现了由“站起来”到“富起来”的伟大变迁,迈入由“富起来”到“强起来”的历史新阶段,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为世界现代化提供了中国智慧、中国方案。[1] 正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2017)强调要深化产教融合,促进教育链、人才链、产业链、创新链深度交融与链接;致力于教育组织形态创新,促进教育和产业联动发展。在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进程中,产教融合被作为一种国家教育改革和人才资源开发的基本制度确定下来,并不断优化和创新相关组织形态,以实现职业教育生产力从不公平到公平、从不充分到充分的转变,取得很大进展。

一、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组织形态发展的动因

(一)职业教育需求的升级拉动

在我国经济社会步入高质量发展阶段之后,作为优化教育结构和实现教育强国的重要抓手,职业教育必然要随之进入高质量发展轨道,以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2021年,“十四五”规划将“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作为重要的一个章节。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推进职普融通、产教融合和科教融汇,优化职业教育类型定位,加快高质量教育体系建设,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202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提出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思想、工作要求以及主要目标。组织形态是产教融合的平台或载体,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其要义在于使产教融合成为职业教育发展的“主旋律”,通过组织形态变革引致职业教育配置效率提升,实现教育要素与区域经济产业要素的有机嵌入,构建职业院校和行业企业的命运共同体,以抢占人力资源优势的制高点。

(二)产教融合的主导推动

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建国以来产教融合发展经历了三个不同阶段,即计划经济体制主导下的“产教同构”“以厂养校”阶段、市场资源配置作用下的“产教结合”“校企合作”阶段、产业转型升级推动下的“产教融合”“企业主体”阶段,既体现了产教关系在本土实践中的不断深化与发展,又体现了本土职业教育实践主动对接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而进行的机制改革与责任担当。[2] 产教融合组织形态作为产教融合系统在一定时空中的表现形式,反映了特定时期产教融合的发展水平,是不断深化产教融合实践的产物。由起初的某地个别类型尝试到之后的各地各种类型探索,产教融合实践已经形成多元化的组织形态,如产业学院、职教集团、产教融合园区、校中厂(场)、厂中校、智慧学习工场、教师工作室、产教融合型企业,等等。[3] 组织形态是影响产教融合资源配置、动态能力发展以及创新绩效的主要因素,需要不断更新迭代,以破解产教融合面临的“校热企冷”、校企“两张皮”、场域间力量不协调以及“双主体”培养模式不明确等问题,促进职业院校与企业发展的同频共振,缩短现有产教融合水平与战略目标之间的距离。

(三)交易成本的规避需求

交易成本理论认为,交易成本如同经济制度中的“摩擦力”,是生产组织所需付出的代价或费用,包括事前交易成本和事后交易成本。由于受有限理性、信息不对称等因素的影响,经济主体间的产品交易会产生高昂的交易费用。为了节约交易费用和提高组织效率,需要一体化组织形态作为代替市场的新型交易形式。产教融合组织形态是由职业院校、行业、企业、政府等构成的目标契合、利益紧密的集成化平台,集实践教学、技术研发、创新创业、产业培育功能于一体,具有主体多元、产权分享、跨界流动、合作协同和效益分享等特征,能够有效降低产教融合事前交易成本和事后交易成本,如减少校企合作信息不对称,促进校企沟通交流;减少实训设备和合作课程体系等教育资源浪费,提高资产利用率和变现能力;增强校企双方的信任,减少矛盾纠纷,等等。[4] 基于此,规避或降低产教融合交易成本,实现教育链、人才链、产业链、创新链融合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产教融合组织形态的产生以及持续创新。

二、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组织形态的实践样态

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扎根于中国本土实践,聚焦本土情境中的产教融合问题,呈现出多元化的产教融合组织形态,如厂中校、校中厂、产业学院、现代学徒制等,在此仅选择校中厂、职业教育集团、产业学院、产教融合型企业和市域产教联合体等五种较具代表性的组织形态进行比较分析,具体见图1。

(一)校中厂

校中厂是为了解决职业院校实践教学问题和借鉴国外教学工厂经验而产生的产教融合组织形态。1989年,劳动部颁布的《关于技工学校深化改革的意见》强调,建立实习工厂(场)的技工学校需要充实和完善办学条件,尚未建立的要限期建立起来。2010年,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把探索建立“校中厂”“厂中校”实习实训基地作为推进专业建设与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重要内容。2011年,教育部印发《关于推进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引领职业教育科学发展的若干意见》,再一次强调探索建立“校中厂”“厂中校”等形式的实践教学基地,以推动教学改革。不仅确认了校中厂在职业教育改革人才培养模式中的重要性,而且提出了具体的实施建议。2023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意见》,将建设开放型区域产教融合实践中心作为重点工作之一,鼓励校企通过“厂中校”或“校中厂”的方式共同致力于实践中心建设,提供多样化的社会服务。在政策的大力推动下,校中厂成为探索职业教育中国式现代化的方向,以实现产教深度融合和人才培养质量的提升。

校中厂将现代工厂引入职业院校,将教学行为融入企业的生产经营环境之中,集教学和生产功能于一体。依据运营管理主体和校企资源投入不同,可分为学校主导型、企业主导型和校企协同型三种类型。学校主导型由学校自筹资金和整合资源,引入行业标准,学校组建管理团队,负责日常的运营,完成必要的教学任务。企业主导型由学校提供场地和必要的基础设施,企业投入资金与主要设施设备,按照协议规定负责日常经营管理,接受学校的监督,完成必要的教学任务。校企协同型由学校和企业分别投入场地、必要的基础设施以及资金与主要设备,共同组建经营管理团队,参与日常运营管理,完成必要的教学任务。[5] 校中厂实现了校企合作的“课程学习与职业要求”“专业与岗位”“理论过程与实践过程”的对接,为实训提供了很好的保障。

(二)职业教育集团

职业教育集团又称职业教育联盟,是职业教育社会化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产教融合组织形态创新的重要成果。1992年,北京市西城区旅游职业教育集团成立,这是国内较早的职业教育集团,成员主要为职业学校。自《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2005)提出推进整合和重组公办职业学校资源,走规模化、集团化和连锁化办学的道路以来,职业教育集团作为产教融合的新组织形态登上历史舞台,形成了适合当地产业转型升级或经济社会发展的多种类型与模式。截至2019年,全国职业教育集团数量共有1400多个,行业型职业教育集团总数为1095个;截至2021年12月,全国职业教育集团数量约1500个,涵盖了企业(约3万家)、高职院校(90%以上)、中职学校(近50%)和行业部门(100多个)等多个利益相关者。形成了多种模式的职业教育集团,如按照组成对象分为校校联合式、校企联合式和多元重组式;按照主导关系分为政府主导式、企业主导式、学校主导式、股份融资式和滚动发展式。[6]

职业教育集团是由政府、企业、职业院校、行业协会和其他组织机构组成的联合体,不具有法人资格,行业性和区域性特征明显。一是办学主体以职业院校为主。在第一批全国示范性职业教育集团中,以高职院校为牵头单位的有134个(89.33%),以企业为牵头单位的有5个(3.33%);在第二批全国示范性职业教育集团中,以高职院校为牵头单位的有126个(78.26%),以企业为牵头单位的有7个(4.34%)。[7] 不难看出,现有职业教育集团的牵头单位主要集中在学校。二是以契约关系为纽带。职业教育集团是契约型合作组织,大多不具备法人民事主体资格,缺乏组织“合法性”,存在着关系松散、结构不稳的缺陷。三是多主体参与。职业教育集团是一个多元利益主体互动共生的组织形态,除了职业院校和企业是重要主体之外,政府、行业组织、科研院所等也是参与主体。

(三)产业学院


产业学院是以服务区域特定产业为宗旨,以培养技术技能型人才为目标,以专业或专业群为纽带,集人才培养、技术研发、培训和社会服务等功能为一体的新型办学实体。[8] 2010年,徐州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分别与龙信集团、中南集团共建“龙信学院”“中南学院”。2011年,中山职业技术学院建立一镇一品的专业镇产业学院,培养电梯、灯饰、服装等地区支柱性产业所急需的技术技能人才。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提出要积极深化“引企入教”改革,鼓励企业通过依托或者联合职业院校、高校的方式建立产业学院、企业工作室等产教融合组织形态。2020年,第一批国家级现代产业学院建设工作启动。202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强调要丰富职业学校办学形态,推动校企共建共管产业学院和企业学院,进一步拓展办学空间。此外,第二批国家级现代产业学院建设工作于2023年启动。在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各地产业学院建设也出现了热潮。

产业学院作为产教融合组织形态优化升级和转型发展中的创新产物,不仅是新型办学组织和技能型人才培养的实施机构,更为资源集聚与多元创新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被视为“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举办中国特色职业院校的现实途径。一方面,以职业院校为主体。学校是推动产业学院建设的主要动力方和主力军,产业学院建在职业院校、合作企业和政府产业园区的占比分别为78.59%、14.59%和4.94%,其他则占比1.88%。[9] 另一方面,具有跨界性。产业学院融合企业、产业园区、学校、政府、科研院所甚至公共社区等的运作元素和功能于一身,嵌套于学校和产业场域之中,承担着人才培养、技术研发和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责任。此外,产业学院往往以一定学科或专业为载体,具有健全的独立运行机制、权责分明的契约关系以及明确的服务对象。

(四)产教融合型企业

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第一次提出“产教融合型企业”这一组织形态,强调要积极培育产教融合服务组织(企业),促进产教供需双向对接。教育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2018)和国务院颁布的《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2019)鼓励省级政府开展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试点,培育数以万计的产教融合型企业。2019年,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工作正式启动,以打造支撑高质量发展的“学习工厂”。2021年,国家产教融合型企业名单公布,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等63家企业入选。

产教融合型企业作为一种新型组织形态,兼具产业域和教育域的属性和功能,以主体身份参与人才培育,在职业院校办学和深化改革中发挥重要作用,深度参与产教融合和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型企业不仅自身经营行为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行业规范要求,经济效益和社会信用较好,还能够创造较大社会价值,对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吸引力和竞争力,具有较强的带动引领示范效应,呈现以下主要特征。一是以企业为主体。企业是重要办学主体,是实用型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主阵地”以及产教融合模式和制度创新的“主战场”,主导着校企合作的走向,实现人才链、产业链、创新链融合。二是承担商品生产和教育教学功能。组织空间不仅包括商品生产活动,还包括提供教育产品或教育服务的价值创造活动,不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组织,还担负着人才培养、服务、创新科研等功能。三是多种要素“嵌入”职业教育。企业通过自身要素禀赋独立(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多元化的产教融合服务,主要包括主体办学型、参与育才型和教育衍生品型三种类型企业。

(五)市域产教联合体

202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意见》提出建设市域产教联合体的战略任务。2023年,教育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市域产教联合体建设的通知》,启动市域产教联合体创建工作,提出到2025年共建设150家左右市域产教联合体的工作目标。同年,市域产教联合体建设在各地陆续推进。如北京市教委宣布计划建设10个左右市域产教联合体,在联合体内开展中职、高职和应用型本科贯通培养;江苏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开展市域产教联合体建设的通知》,决定启动2023年市域产教联合体建设工作,计划“十四五”期间每年立项建设一批省级市域产教联合体培育单位;山东省公布了第一批市域产教联合体,26个产教联合体入选。

市域产教联合体是推进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和现实选择,旨在打破校企“联而不合”的困局,呈现出以下特征。一是根植于区域。“市域”是产教联合体的组织空间,旨在改变过去追求“大而全”以及与大企业、名企业合作的状况,以更好地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二是以产业园区为依托。产业园区是市域产教联合体物理空间的载体,并且有一定的条件限制,如总产值在本省域要位于前列,核心主导产业为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等,加快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三是组织结构完备。由政府、企业、学校和科研机构等多个主体构成理事会(董事会),组织架构、运行机制、任务分工和各主体责任、权利与义务等明确,进行实体化运行。

三、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组织形态的演进逻辑

(一)由以学校为主导转向以企业为主导

在校中厂、职业教育集团和产业学院等产教融合组织形态中,牵头单位主要集中在职业院校。作为技术从业者进入社会之前的“规训”空间,学校在课程建设、人才培养方案制订、师资力量配置、实训项目开发实施等方面往往掌握一定话语权,导致企业参与的广度和深度受限,其功能未能真正发挥。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随着国家对产教融合重视程度的加深以及大力推进,职业教育产教关系不断演化,从产教结合走向产教融合,企业为主导的态势越来越彰显,在产教融合组织形态上也得以充分体现。如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旨在形成以企业为主导、以学校为支撑、以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为主要任务的产教融合机制,企业成为名副其实的办学主体,主导着产教融合的走向。《关于开展市域产教联合体建设的通知》(2023)明确规定市域产教联合体以产业园区为基础组织申报,企业为三大牵头单位之一,凸显了企业的主导作用。

(二)由“生产”“教学”融合转向“产业”“教育”融合

产教融合组织形态发轫于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共建的校内产学合作项目,如校中厂,旨在解决专业教学与生产实践相脱节的问题,强调育人过程中“在学中做,在做中学”,实现“生产”与“教学”的有机融合,主要涉及生产过程与教学过程的对接问题,属于微观层面的产教融合。随着产教融合从单纯的教育问题被纳入国家教育强国战略的顶层设计以及产教融合程度的深化,产教融合组织形态也不断迭代发展,演化为产教融合合作主体以契约或资本为纽带共同构建的平台经济模式的创新载体。如职业教育集团和产业学院的合作主体扩大到学校、企业、行业、政府等多个行动者,契约、产权变革成为产教融合机制的主要抓手。产教融合组织形态走出“藩篱”,不再局限于职业院校内部,而是直面区域的教育系统和产业系统,体现的是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同频共振,职能由原先单一的实践教学拓展为融产、学、研、用、创等为一体的综合性平台,真正秉持资源共享与优势互补,实现了多主体知识、技术、资本、管理等异质性资源的“集体行动”。

(三)由松散耦合转向实体嵌入

校中厂和职业教育集团往往通过订单班、冠名班、现代学徒制等形式开展合作,体现的是认知和利益方面的嵌入。这是一种契约型的组织关系,成员单位间相互独立,没有对产权、所有制、人事隶属关系等做出规定,组织结构松散,未能真正形成利益共同体。随着产教融合由“边际”走向“主流”,相应的组织形态也向组织机构融合发展,形成独立建制的“实体性组织”,即具有独立法人资质或产权,是权力、责任、利益相统一的实体组织,权责对等;具有一定集团项目治理架构、运营机制以及运作环境;在绩效考评方面依托社会、自我管理,风险共担。[10] 如对31个省(市、自治区)的375所高职院校产业学院的调查结果表明,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产业学院占比为22.76%。[11] 产教融合型企业本身就是具有办学能力、资金、物力和科研成果,能够独立做出生产决策但又肩负职业教育责任的经济实体。《关于开展市域产教联合体建设的通知》(2023)强调市域产教联合体产权明晰,建立政行企校密切配合、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进行实体化运作。

(四)由自发自为转向有组织的行政行为

在早期产教融合组织形态话语体系生成的进程中,如校中厂、早期的职业教育集团和产业学院,主要是职业院校和企业的自发自为,寻求外部优势知识资源,以突破自身能力、资源局限和增强造血功能。这是校企基于市场需要的自我行动,并非政府的政策要求。随着产教融合地位的上升,相应组织形态建设越来越受到国家重视,成为一种有组织的行政行为。作为技术治理的代表性运行机制和政府运作的一种特定形式,项目制是通过数量化和工具理性的项目方式自上而下进行资源配置的制度安排。通过实施项目制的形式“发包”,进行产业学院、产教融合型企业等项目的遴选,为产教融合各个行动主体提供了参与和博弈的平台。一方面,在校企之间建立新的产教融合组织形态,以深化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与产业企业创新发展的融合,拓展产教融合的空间。另一方面,通过系统化的制度安排,诱发、强化了下级部门的非常规化行为和动员型组织倾向,形塑了职业院校绩效导向的发展模式。

四、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组织形态的发展展望

(一)产教融合组织形态多元化

政策作为权力意志的表达和价值的权威性分配,既是指导职业教育实践的行动依据与准则,又是推动职业教育发展的重要动力,承载着改革的使命。[12] 产教融合是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基本方向,也是职业教育政策的重要话语关注。如在2010-2021年国家层面颁布的产教融合政策中,实质性产教融合政策文件达77份,涉及的政府部门达42个,构成了以国务院、教育部、发改委、财政部、人社部为核心的联合发文网络。[13] 尤其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2017)颁布以后,产业学院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市域产教联合体建设等实施方案以及校企合作方式等以专门性政策文件的形式密集出现,产教融合政策话语开始从依附于职业教育政策走向“独立”,并形成专门的政策领域,成为产教融合组织形态发展的强大外部动力。随着产教融合上升为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国家战略,政府、学校、行业、企业、社会组织等积极参与,“产”“教”融合程度将会不断深化,组织形态也将不断丰富和创新,呈现多元化的态势。

(二)治理结构完善

治理结构包括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等,决定了组织机构的职能分工与协作,在深层次上影响着其运行的质量与可持续性。当前产教融合组织形态内部运行规范建设尚处于初期阶段,结果导致发挥的作用与期望的水平相差甚远。推进治理结构完善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构成,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应有之义,也是通往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由进路。为了适应培养高素质技能人才的迫切需求,推进产教深度融合,产教融合组织形态将会进一步完善治理结构,走出一条现代化的协同治理之路。如打破部门协作壁垒,充分引入企业系统和其他社会要素系统的参与;优化政府、学校、行业组织、企业等的共生关系,走向组织共生与行为共生,形成“利益相关者共治”的形态;完善理事会、监事会等专业的管理机构,彰显多边性的“网络化”特征,实现现代化治理。

(三)组织边界拓展

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产教融合组织形态由认知嵌入和利益嵌入转向实体嵌入,边界范围不断扩大,但这种嵌入属于管理边界,并且往往是在国家政策推动下进行的,缺乏一定的行动自觉。文化嵌入超越了认知嵌入和利益嵌入,是组织形态变革中最为深层次的力量。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时代背景下,随着产教融合被教育界和产业界的认可程度增强,成为一种行动“自觉”“自为”,产教融合组织形态将逐渐摆脱政策依赖,夯实构建产教深度融合命运共同体的力量之源和文化之基,实现文化嵌入。此外,快速发展的信息和通信技术诱发了职业教育领域的巨大变革,大大降低了组织的信息获取和沟通成本,尤其是人工智能、混合现实、虚拟现实等为产教融合创新发展带来新的契机。未来的产教融合组织形态发展将会逐渐突破时间、区域甚至国别等传统组织边界的限制,注重内在贯通、纵横向链接和外在拓展,不断实现自身的变革与重塑。

(四)企业的办学主体作用增强

针对产教融合存在的“校热企冷”和企业“被动合作”痛点问题,国家近年来加大了推进力度,使企业的地位与角色发生了重大转变,由参与者演变为重要办学主体。一方面,企业作为职业教育重要办学主体制度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2017)、《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2018)、《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2019)、《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2021)等明确企业在职业教育中发挥重要办学主体作用,《职业教育法》(2022)更是通过法律的形式进一步明晰。另一方面,积极推进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工作。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工作进一步推进,《职业教育产教融合赋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2023)明确提出到2025年建设培育1万家以上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具体目标。随着深化产教融合成为职业教育改革创新最活跃的行动任务,企业在不同产教融合组织形态的办学主体作用将不断增强,担任核心角色,发挥主导作用,成为产教融合制度和模式创新的“主战场”和实用型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主力军”。[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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