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悦| 职业教育产教联合体建设:现实需求、价值优势与实践路径

发布人:广东省高等教育学会   发布时间:2024/6/5 15:52:30   阅读:1030

文章摘要

产教融合的组织形态是产教融合成熟与发展的重要指标。现有的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组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易于陷入离散分化、短期低效的虚化困境。作为产教融合的全新形态,职业教育产教联合体融合了多重组织要素,承担多项组织目标,具备多层组织结构,遵照多元组织治理。产教联合体的诞生蕴含着产业系统与教育系统的双重期盼,其以实体化的样态应对以往产教组织的虚化,促使产教融合从无序走向有序,从双元走向多元,从遮蔽走向透明,从博弈走向协同。为构建多元治理下的“现实组织”,职业教育产教联合体需要订立规范协商的新章程,实行多元共治的新治理,搭建互联互通的新平台,构建稳固优化的新生态。


产教融合组织形态是产教融合成熟与发展的重要指标,反映了产业系统与教育系统的博弈整合程度。探索产教融合的最佳组织形态是破除系统壁垒、实现产教跨界融通的关键所在。202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意见》提出,打造兼具人才培养、创新创业、促进产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功能的市域产教联合体。

作为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全新组织形态,产教联合体并不是以往产教融合组织形态的简单更新,而是力图跨越产教边界、融合多重要素、建立多元主体共治共享的实体组织。这一实体组织如何规避“政校企三不和”的现实尴尬与产教主体间离散分裂的趋势,如何避免走向产教“拼盘式”联合的老路是值得深思的问题。本研究从产教融合的组织形态出发,对以往产教融合组织的现实困境进行深入剖析,对职业教育产教联合体的组织形态进行解构,在此基础上提出产教联合体的价值优势与实践路径,以期为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组织形态的未来发展提供参考。

一、职业教育产教联合体建设的现实需求:已有组织形态的实践困境

目前已有的产教融合组织形态,如现代学徒制、校企共同体等大多以协议或契约的方式订立而成,本质上还是相对虚化的组织与理想中的“价值共同体”,产教主体间表现为市场经济下的外部关系,难以呈现出标准的组织形式与完美的实践样态,因而容易落入形式化、离散化、低效化与短期化的窠臼之中。从实践层面讲,这是产教融合组织形态迭代更新的现实基础与发展动力。

(一)无序合作:产教融合组织的形式化

现有的产教融合组织大多依据契约而建,滕尼斯认为,契约“要求着主体同时做出行动,并将它们的行动置于一起”[1]。然而,契约的先天不足与后天乏力往往使得产教主体难以跨越系统边界而流于形式上的联合。一是契约的先天不足。产教契约不同于组织内部具有刚性约束并一以贯之的规章,而是源于主体间的一致性确认。若主体间一致性意愿减弱,产教融合组织即有瓦解的可能。二是契约的后天乏力。产教契约多为不完备协议,从理论上讲,并不能对产教融合中所有可能出现的状况进行全面预测,并制定相应的解决措施。当产教主体出现利益冲突,而契约对产教主体缺乏相应的约束时,产教主体即可能产生无序合作,给产教融合的稳定发展带来结构性阻碍。三是契约的“反向漂移”[2]。产教主体有时为了迎合政策办学或应付相关考核而签订形式上的契约,真正实质有效的合作机制并未建立,产教融合组织由此演化成理想中的“价值共同体”。

(二)行政悖论:产教融合组织的离散化

产教融合是产业系统与教育系统之间的跨界合作。由于产业与教育乃是两类截然不同的系统,双方在运行目标、管理机制、发展策略、行动准则上存在着天然的差异,因此,在这两类异质性系统中实现完全融合,仅仅依靠职业院校与企业的力量远远不够。马克斯·韦伯认为, 权力是行动者或组织在一个社会关系中, 可以排除抗拒以贯彻其意志的机会[3]。换句话说,政府在产教融合中的政策规制与行政主导必不可少,否则产教融合组织容易意志涣散。然而,政府在产教融合实践中表现出“缺位”与“越位”的行政悖论,又使得产教融合组织呈现出离散化倾向。一是政府的“缺位”。由于产教融合组织一般不包含政府在内,政府就易于将产教融合的管理职责让渡给市场,放弃宏观调控的职能。政府的“放任”一方面使得行业企业全盘接受“资本逐利”的影响,忽视人才培养的公益性;另一方面未能对参与主体形成强有力的凝聚力和约束力,使得产教主体离散分化。二是政府的“越位”。政府对产教融合组织的运行方式、合作模式过度限制与干预,打击了产教主体的积极性,破坏了市场下双方自由而充分的资源配置,从而出现信用机制破坏和校企合作的“壁炉现象”[4]。

(三)信息遮蔽:产教融合组织的低效化

美国经济学家约瑟夫·阿罗指出,由于信息遮蔽或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交易双方既会因“隐蔽信息”导致“逆向选择”,亦会因“隐蔽行为”造成“道德风险”[5]。在已有的产教融合组织中,产教双方遮蔽、隐瞒甚至扭曲信息的行为十分常见,这使得产教融合组织难以达到帕累托最优效应。一是逆向选择。产教双方总是试图利用自身独特的信息优势,开展有利于自身的合作。比如,职业院校为了与企业达成合作意向,夸大学生的技能素质和本专业教学情况;而企业则为了获取学生实习的劳动收益,隐瞒可供使用的资产设备、导师及资源投入情况。逆向选择的结果是一些低质的产教合作充斥于产教市场,好的企业逐渐退出产教合作,产教融合组织的成效降低。二是道德风险。产教主体开展合作后,双方仍会做出有利于自身私利而不利于对方的隐蔽行动,即可能出现“搭便车”和机会主义行为。这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企业或学校违反契约,私自更改或减少学生的课程及师资配备;二是双方隐瞒实际的投入成本,减少产教融合中固定资产、教学设备及原料耗材的投入。道德风险的出现,不仅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市场失灵,而且损害了产教融合组织的收益。

(四)成本博弈:产教融合组织的短期化

产教融合组织能否持续稳固,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产教主体在成本收益上的考量。行业企业之所以允诺与职业院校构建产教融合组织,一方面出于政府政策的引导,另一方面也出自节约成本的考虑。然而在现实中,行业企业多为有限理性的主体,更多关注眼前的显性收益,考量的是产教融合中带来的额外成本支出。这里一方面有合作伙伴抉择、评估及信息搜集等的选择成本,另一方面也有矛盾争议解决、设备资产专门投入等的运行成本。在市场经济合作关系中,一旦企业在产教融合中的支出成本超出了原有预期,企业就有可能采取投机行为或终止合作。譬如,当学生不熟练操作导致原材料及易耗品损耗较多时,企业会选择减少学生顶岗机会或转换其他工种;当企业在市场中可以获取价格低廉的科技咨询服务及劳动力资源时,产教融合即有可能被替代。在企业成本收益的博弈下,现有产教融合组织的共赢能力失去平衡,由此产生的虚假性集体利益即会导致产教融合组织存续的短期化。

二、职业教育产教联合体的结构解析:实体化的现实组织

事实证明,产教融合做得好,必须要有一个能被赋予独立权力和义务的实体做支撑,实体组织的意义就在于形成同时遵循教育和产业双重逻辑的运行机制,尽可能地放大产教融合的优势[6]。职业教育产教联合体即是在新的时代背景和政策语境下,基于产业系统与教育系统发展的共同需求而衍生出来的新型产教融合实体组织。为了深刻理解这一实体组织,有必要从组织要素、组织目标、组织结构、组织依循等方面对其组织形态进行深入解析。

(一)多重组织要素

从组织形态来看,职业教育产教联合体本质上是一个联合体组织。在《柯林斯词典》中,联合体原是生态概念,指“在某一地理区域共同生活的一组有机体如植物和动物而组成一个群落”。韦伯指出,“如果并且只要一种社会关系内部的社会行动取向是基于理性动机下的利益平衡,或者类似动机下的同意,它就可以叫联合体关系,不论这种理性动机是价值理性还是工具理性”[7]。杜威认为,人们可以为各种各样目的,以各种各样方式进行联合[8]。也就是说,联合体意味着理性建构、自由开放而又汇聚协作的组织理念。因此,相较于以往的产教融合组织,职业教育产教联合体是以产教资源集聚的产业园区为依托,按照优势互补、密切配合、协调联动、互利共赢的原则,由政府、龙头企业、行业、职业院校等多方参与,集招生、培养、实习、服务于一体的产权明晰、体制完备的联盟实体。在主体类型上,职业教育产教联合体涵括了政府、企业、行业、职业院校、科研院校、产业园区等所有的产教融合利益相关者,并着重突出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的作用;在构成要素上,职业教育产教联合体全面包含了教育、产业、生产、科研、服务、政策等相关元素,通过对教育链、产业链、人才链、创新链的优化重组,实现教育与产业的“双向发力”。

(二)多项组织目标

职业教育产教联合体在政策设计之初便被赋予了承担人才培养、创新创业、促进产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等多项功能,可以说,这是对产教联合体组织建设目标的明确界定与现实期许。具体来说,一是实现教育链与产业链的有机衔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产业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相适配的高素质技能人才。二是依托产业园区,密切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的联系,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提升教育与产业的协同发展水平,打造创新创业生态圈。三是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优化区域教育与产业资源配置,推动产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相较于以往的产教融合组织,产教联合体的组织目标更加多样、清晰,其责任也更为重大。之所以如此,一方面是因为产教联合体以实体化的形式融合了多元主体,天然地继承了相关主体的部分职能;另一方面联合体落脚于产业园区,更加注重与地方产业经济发展的联系。这意味着,要达成产教联合体的诸多目标,就必须将政府统筹的方向、产业聚合的力量、企业牵引的动力与学校主体的创新协同起来,打通产教融合的“最后一公里”,共同构建有序发展的产教生态圈,以实现教育与产业“双向赋能”的诸多诉求。

(三)多层组织结构

职业教育产教联合体涉及主体较多,承担的实际功能也较多,因而在组织结构上一般采取“理事会+合作委员会+实体机构”的多层结构形式。其中,位于顶层的理事会由政府、职业院校、行业企业、科研机构等多方构成,是产教联合体管理与决策的核心,也是产教联合体实体化运行的保障。理事会负责制定产教联合体的总体发展规划、运行机制与绩效评价体系,保障联合体能够紧跟行业与产业的发展趋势,促进教育链深度融入产业链的发展。位于第二层的合作委员会主要由产教双方主体(职业院校、企业)构成,是产教联合体的实施核心,具体负责联合体的运行与建设,包括课程开发、资源整合、行业合作、实践教学、实习就业等,同时对主体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是促进人才链与产业链对接的关键。位于第三层的实体机构主要由办公室、秘书处等构成,负责产教联合体的日常事务、主体间的沟通协调、矛盾纠纷处理等,为产教联合体的运行与实施提供组织保障,以实现教育链、产业链、人才链、创新链的交叉融合。因此,相较于以往的产教融合形态,产教联合体的组织结构更为严密,这也决定了产教联合体的执行力与管理力更为高效。

(四)多元治理依循

如前所述,职业教育产教联合体是一个多主体联合组建的实体组织,各个主体间利益追求不一,产业系统注重经济效益,教育系统强调育人为本。目前,产教联合体面临的最典型问题是如何调动各主体,尤其是行业、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的积极性,如何规避因利益分歧、投机行为所导致的主体分裂与信息遮蔽,如何构建真正有效、协同各方的可持续合作框架以实现产教主体的互融互促。美国学者奥斯特罗姆夫妇在研究公共池塘问题时发现,在公共事务的治理中并不仅仅只有政府或市场“单中心”的治理方式,在自主治理的基础上要允许多个权力中心并存,以层次化、多样化、阶段化的制度安排加强主体间的协同共治,可以在最大限度上“遏制集体行动中的机会主义,实现公共利益的可持续发展”[9]。由此看来,职业教育产教联合体将政府、产业系统、教育系统置于同一框架内统筹协调资源、协同推进人才培养及产业发展多重目标的过程就是多中心治理的过程,产教联合体有可能显现的突出问题能够在多中心治理所构筑的更为包容、开放、稳定的制度体系中,在共赢善治、权责分明、明晰决策的多元模式中寻求到一些解决方案。因此,根据职业教育产教联合体的实体性特征,多元治理是其组织运行必要的逻辑依循。

三、职业教育产教联合体的价值优势:从虚化到实体的转型

职业教育产教联合体并不同于以往割裂、虚化的产教融合组织,产教联合体的诞生蕴含着产教系统的双重期盼。从职业教育发展来看,产教联合体是破解职业教育专业设置泛化困境、优化职业教育类型定位的重要举措。从产业发展来看,产教联合体是满足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现实需求、助推现代产业经济发展的重要抓手。从产教融合发展来看,产教联合体则是推动区域资源统筹、实现产教融合纵深发展的关键载体。因而,职业教育产教联合体的创建,就是期待以实体化的组织样态应对以往产教组织的虚化,蕴藏着产教融合从无序走向有序、从双元走向多元、从遮蔽走向透明、从博弈走向协同的价值优势。

(一)从无序到有序的融合

产教融合本质上是产业系统与教育系统基于契约间的松散联合[10],原有产教融合组织的非强制性和不稳定性不仅使产教主体的合作方式与合作过程得不到较好的规制与约束,还容易陷入无序合作的风险之中。从2017年至2023年间,一系列政策密集出台为产教融合组织的发展及产教联合体的建设绘就了理想蓝图。职业教育产教联合体以更加适应经济结构转型及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的实体形态出现,建立了超越个体组织的稳定的联合体章程及协同的行动框架,增强了职业教育对接产业需求的适应力以及产业系统融入职业教育的聚合力,有效地规避了产教组织外部的市场风险。由此,产教主体间的合作目标将更为清晰细化,权责划分更为明确,利益分配更为公正,合作行为更为协调,各方诉求及时得到组织回应,从而形成产教高效对接、紧密融合、相对有序的合作新局面。

(二)从双元到多元的治理

长久以来,“双元”主体构成的产教融合组织通常容易出现“学校一头热”“校企两张皮”的问题。归根结底,较之于其他类型的教育,职业教育的外部依赖性更强,更需要政府、职业院校、行业企业的通力合作。职业教育产教联合体并不是产教主体间的简单叠加,也不是市场交易与组织管理的简单“混合”,而是多元主体自治自恰的协商结果。产教联合体成立的多方参与的理事会(董事会),在更广泛的范围内赋予各主体充分的自治权和自主权,重构了以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为主的多元治理。这一方面落实了政府在产教联合体中战略指引、统筹规划、综合管理的必要职责,凝聚了联合体发展的共同目标与价值理念,消解了职业院校、行业、企业间的组织壁垒与机制障碍,激发起行业企业深度参与产教融合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另一方面又通过多元主体共治防止政府越权介入产教融合,化解政府在产教融合中的行政悖论,充分发挥市场在产教融合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以实现多元主体共同发力、产教深度协同的新目标。

(三)从遮蔽到透明的流通

现有产教融合组织中,产教主体是松散的组织外部关系,市场环境的不确定性及主体间的信息不对称容易造成集体的“囚徒困境”,这就需要通过组织设计和制度设计来解决信息遮蔽问题。产教联合体构建了扁平化的权力结构、网络化的管理机制与常态化的协调机制,多元主体进入联合体后即由市场外部的竞争关系转变为组织内部的协同关系,信息也随即由不对称的遮蔽状态转变为平等共享的透明状态,有效缓解了产教主体间的投机主义困局。产教联合体所搭建的内部信息服务平台和共性技术服务平台,亦促使产教主体间的信息沟通机制与交流渠道更为顺畅,政府、职业院校、行业、企业主动担负起在联合体内发布师资、学生、设备、实训场所等动态信息的责任与义务,以信息互通实现信息的透明流动,有助于形成技术共享、收益共创、人才共育的新效应。

(四)从博弈到协同的跃升

出于场地、设备、员工等成本支出的考量,行业企业在参与产教融合时通常会产生权益博弈。职业教育产教联合体基于降低行业企业人才培养成本及产教融合组织效率提升的诉求而产生。事实上,科斯很早就提出市场和组织是可以相互转化的,当市场交易成本过高时,人们就会离开市场,把这种交易活动内在化,即变成组织内部的问题[11]。产教联合体跳脱出以往“一对一”的产教合作关系,以纵向一体化的方式将政府、职业院校、行业企业纳入多元化、制度化的组织架构中,能够促进教育链、产业链、创新链、人才链的要素重组与资源重置,进而呈现规模经济效应以节约因选择、谈判、争议而产生的交易成本。也就是说,联合体内产教双方的合作是成本控制下的最优选择,这也大大减少了“搭便车”现象,促进了产教双方的深度融合。由此,产教双方更易跨越组织边界,结成新的协同交易方式与一体化的共生关系,进一步推动职业教育真正融入地方经济发展与产业发展,实现职业教育与区域产业发展的“同频共振”。

四、职业教育产教联合体建设的实践路径:多元治理形塑实体形态

(一)规范协商:订立产教联合体的新章程

规范有效的章程是实体组织合法权力的来源与基础,也是不完全契约的重要替代。产教联合体从组织层面订立产教融合新章程可以消解产教融合组织中不完全契约所带来的“形式虚化”与“反向漂移”的风险,引导产教融合“向实脱虚”。产教主体间权责不清的主要原因在于缺乏有约束力与可操作性的规范文件,双方在产教融合过程中的地位、作用与力量处于失衡状态。产教联合体的新章程旨在生成规范全部主体尽责履约、有序协同的体系化、效力化行动框架。这既指明了产教融合未来发展的“组织化”方向,又蕴含了产教融合的价值追求。因此,必须切实建立起由政府、职业院校、行业、企业、社会组织所构成的具备决策与执行功能、具有扁平化职权体系的理事会(董事会)与监事会。理事会与监事会依据国家层面产教融合的政策旨归,就联合体的组建条件、准入机制、主体间的权利责任、重点任务、合作方式、协同机制、保障机制、经费投入、专用资产、违约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规约,同时根据产业结构的转型与经济结构的优化,不断审视产教主体变迁中的利益诉求,动态调整运行规则以寻求长效合作。碎片化的产教契约已难以适应瞬息万变的市场情况,因而,产教联合体章程订立的核心要义在于以尽可能完备的规则统筹产教融合的目标规划与资源要素,协调监督联合体内各主体的合作行为,形成多方共建共管、长期合作、相互制衡的关系和实体化的运行机制,从而规避集体行动中的机会主义,保证联合体的稳定性。

(二)多元共治:实行产教联合体的新治理

多元治理是组织实现共同利益最大化的最优路径。事实上,作为一种全息性、共生性的产教融合高阶组织形态,产教联合体并不是单纯意义上的简单组织,而是力图跨越异质化系统边界、凝聚差异化行为主体、协调多样化利益追求的复杂性联盟组织。这意味着要实现产教联合体整体的利益共享与协同联动,不仅要从宏观层次上建立多元主体、多种权力的治理框架,更要注重微观层次上各主体间相互关系及治理过程的动态张力。一是各级政府要发挥必要谨慎的统筹规制作用。中央政府重在国家层面对产教联合体进行顶层设计,对职业教育与区域经济发展统筹布局,对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开展评价督导等。地方政府重在区位层面的上位指导,进一步细化产教联合体建设的政策措施,增加产教联合体建设的资金投入,明确企业依法参与产教融合的财税、土地、金融、信用“组合式”政策支持,强化职业教育资源的服务供给与产教共建的组织协调等。明确央地政府的权力边界,使政府在必要参与和过度干预产教融合中保持适度的平衡。二是行业组织要发挥中介性指导协调作用,缓解政府、职业校、企业间的信息冲突与资源调配矛盾,融合教育链与产业链的优质资源,促进教育端与产业端的合作,推进产教联合体的建立与维系。三是职业院校与企业要发挥双向主体作用,企业深度参与职业院校的人才培养、课程开发、专业规划、师资建设,创新从招生到培养的中国特色学徒制,着力提升职业院校对于产业经济的适应性,实现技能人才的全周期培养。职业院校则深度融入企业的科技研发、成果转移、产品升级、技能培训,与企业共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产业学院,着力解决企业的生产难题,为企业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技术支持,铸牢联合体的内聚力。概言之,多元主体在联合体章程的架构下合作自治、协商行动,保证联合体的聚合性。

(三)互联互通:搭建产教联合体的新平台通互联的信息是组织高效稳定的前提。单纯依靠市场关系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产教融合中出现的“逆向选择””“道德风险”等信息不对称问题,依托治理框架的产教联合体则可以借助内部开放性、共享性的信息服务平台实现信息传递的顺畅无阻。首先,在联合体内部清晰的权责关系下,政府、行业、企业、职业院校可以搭建产教双向对接的信息服务平台,研究绘制产教融合的信息图谱,建立产教供需的信息网络,汇聚区域内产教融合、技术服务、项目研发、人才储备等各类供求信息,向各类主体提供产教融合信息发布、信息检索、信息推荐等增值服务,最大限度促成信息要素的自由流通,形成从人才培养到技术研发再到成果转移的完整信息链条。其次,各治理主体也负有信息共享的责任与义务,产教联合体维系的核心要素即是产教主体间的信息依赖程度。因此,政府与行业组织要主动发布区域内经济动态、产业结构、企业经营状况及技能人才的供需信息,职业院校与企业要主动共享经费投资、场地设备、技术成果、教学计划、课程安排、师资队伍等合作信息,进一步拓宽产教融合的广度、挖掘产教融合的深度,增强产业需求与教育供给间的匹配度,避免因信息遮蔽引发的合作争议,提升产教融合的收益。此外,产教联合体理事会(董事会)也需建立定期的信息通报机制,及时沟通各个层级、各个主体间的发展动态、政策导向以减少道德风险行为;同时,建立健全产教融合监督评价制度,重点监控职业院校与企业隐瞒信息、形式化合作的虚假行为以减少机会主义,保证联合体的高效性。

(四)优化环境:构建产教联合体的新生态

多元异质组织需要依托稳固的生态环境来实现同质建构。对于由多个主体重构而成的产教联合体而言,优良的生态环境是其建设与发展的关键保障。市场下的产教主体出于经济成本的精细考量易于采取破坏协议的投机行为,影响产教融合外部环境的有序运行。产教联合体要在功能设置和产权制度上优化产教融合的内外部环境,降低主体间的交易成本,构建联合体的新生态。一是在功能设置上优化产教外部生态环境。产教深度融合需要政府于更高层次上统筹规划区域产业与职业教育的发展,一方面需要立足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及产业发展的现状,引导职业院校紧密对接产业办专业,优化专业促产业,形成与区域产业发展高度契合、密切关联的专业布局,优化职业教育的类型定位;另一方面需要引导龙头企业对接职业院校协同开展特色专业群建设,促成专业集群与产业集群的深度捆绑、“同频共振”,形成产教协调发展、深度融合的格局,进而降低产教联合体主体间的合作选择成本、信息搜寻成本及谈判交易成本。二是在产权制度上优化产教内部生态环境。产教联合体要重构以产权秩序为先导的合作机制与成本分摊机制,打破固定资产专用的产权限制,明晰多元主体间的产权归属与可享收益。充分盘活职业院校的资源储备,构建产教共享、动态调配的资源一体化共享平台,解决联合体内专用性资产投入争议与项目成本过多的矛盾,进一步降低企业长期参与产教联合体的综合成本,激发其深度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的动力,保证联合体的持续性。

职业教育产教联合体是新的时代背景下呈现出来的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组织形态,从正式制度的视角来看,产教联合体具备更加高效的组织力、协调力、执行力。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作为实体性组织,产教联合体也并非是一劳永逸的完美形态。从更加宏观的视野来看,未来产教联合体的发展还需要在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间作出平衡,不仅需要政策层面正式制度的控制力以确定多方协同的行动指南,还需要文化-认知层面非正式制度的凝聚力以跨越系统、地域、文化、利益间的差异,更需要在正式制度的组织框架下吸纳以往产教融合组织中价值共享、文化共创的理念与一致性确认的共识,从制度驱动走向内部自觉,以更加优化的样态适应不断变革的产业经济发展及人才结构调整的时代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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