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绽蕊 马陆亭|大学治理准则:一种高质量治理工具

发布人:广东省高等教育学会   发布时间:2023/8/15 15:05:04   阅读:1243

摘 要:大学治理准则是关于大学治理的原则和标准,是介于高等教育法律法规和大学内部规章制度之间的“软法”。治理准则的出现是多重因素作用的结果,既是为推动大学高质量办学而产生的治理工具,也有在高等教育系统层面完善治理功能的缘由。对国外大学治理准则的探讨,揭示出其发展具有趋同性下的非同步、非均衡特征。基于我国新时代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求,可进一步扩大准则治理实践范围,加快研制、出台中国特色大学治理准则,将其作为推动高等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内容。

关键词:大学;治理准则;高质量;治理工具;“软法”


2022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系统阐述了中国式现代化这一重要命题,将党的十八大以来学术界对于高等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探索指向了新高度。“无论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或是推进中国式教育现代化建设,抑或是推进中国式高等教育现代化建设,核心要义就是实现高质量发展。”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既在于发展结果的高质量,更在于发展方式、方法、路径的高质量,尤其是高等教育发展的“基座”——治理体系的高质量。建设高质量的高等教育治理体系意味着高等教育治理价值体系、规则体系、组织体系和方法体系与高等教育内在运行规律和高质量发展需求的紧密耦合。大学治理准则就是能够发挥这种耦合作用的高质量治理工具。

一、作为高质量治理工具的大学治理准则

(一)大学治理准则的概念

“准则”是一种“标准,如行动准则。”大学治理准则是大学治理的原则和标准,也是大学治理组织与运作的专业建议、大学治理主体的行为指南。大学治理准则以实现大学高质量治理为目标,注重彰显治理价值理念和治理主体行为伦理规范,带有很强的价值导向性。

“大学治理准则”在英语中并不总是一个有着统一用法的词汇。欧洲国家常用Governance Code、Governance Guidelines来指称治理准则,有时也用Statement、Recommendations。它们都有着相似的目的,即都是为了在现行的高等教育法律法规框架下,为完善大学治理结构和改进大学治理实践和绩效提供指南。基于这种名称上的多样性和目的上的一致性,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通常简称为“经合组织”)高等院校管理项目组(Programme on Institutional Management in Higher Education, IMHE)将其统称为“治理安排”(Governance Arrangements),以区别于质量保障机构发布的认证标准(该项目组将其统称为Quality Guidelines,即“质量准则或指南”)。在美国,大学治理准则通常是由美国大学教授协会(American Association of University Professors, AAUP)、美国高校董事会协会(Association of Governing Board of Universities and Colleges, AGB)等高等教育共同体组织以声明、宣言、标准、程序等名义单独或联合发布的、用来规范美国高等院校治理的一系列政策文件。因为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机构和高等院校或专业认证机构的质量准则和认证标准中常常包含对大学治理质量的要求,因此广义的大学治理准则概念也应该将这些质量准则和认证标准中的相关内容包含其中。

大学治理准则不只是国家层面的治理工具,国际组织、研究咨询机构、大学也可以发布自己的治理准则。扎格(Pavel Zgaga)将高等教育治理区分为三个层次,即内部或院校层次的治理、外部或高等教育系统层次的治理、国际或全球视野下的高等教育治理。在所有这些层次中,外部或高等教育系统层次的大学治理准则是大学治理准则的主体,也是介于高等教育法律法规和大学内部规章制度之间的中位性和中介性规则,在一国高等教育治理体系中占据着独特的位置。一方面,它们明显不同于高等教育法律法规和大学章程,前者是由国家立法机构制定,对一个国家所有高等教育机构具有普遍约束力且由司法机构和政府部门实施的强制性规则,后者是一所大学的内部治理规则,大学治理准则则是由高等教育共同体组织或由其与公共部门联合制定的、由大学自愿遵守的非强制性治理规则;另一方面,在一些情况下,它们在高等教育法律法规和大学内部规章制度之间起着中介作用,如爱尔兰的大学治理准则在将高等教育法律法规框架纳入其中的同时,又要求大学依据其所定标准制定自己的治理准则。由此,大学治理准则与高等教育法律法规、大学内部规章制度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共同构成了一个国家的大学治理规则体系。在这个体系中,国家层面关于高等教育或大学治理的法律法规是上位的规则,大学内部规章制度是下位的规则,大学治理准则则是介于两者之间的中位的治理规则。除非特别说明,本研究讨论的主要是这一层次的大学治理准则。

(二)大学治理准则的性质

对大学治理准则性质的认识取决于我们界定其性质的视角。从法律视角来看,大学治理准则属于不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非传统法律形式,是“原则上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有实际效力的行为规则”,即软法,与由立法机构制定、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硬法”有着本质的区别。也就是说,大学治理准则是关于大学治理的成文规则,具有“法”的某些特征,如对高等院校相关治理主体的约束力、公共性和规范性等,但无论是从制定主体的性质、创制方式,还是从执行手段、规范对象范围来说,大学治理准则都属于“软法”,而不是“硬法”:大学治理准则主要由利益相关者出于共同利益相互协商形成,制定、发布大学治理准则的主体不是国家立法部门,其创制过程和创制方式体现的往往是“共同体成员的意志”;在实施方式上,大学治理准则主要依靠大学自愿采纳或遵守,而不是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在规范对象范围上,大学治理准则往往只对共同体成员,而不是对所有大学具有普遍性的约束力。

在系统化治理的视角下,大学治理准则大多属于私人制度安排的范畴。新制度经济学家埃里克·布鲁索(Eric Brousseau)和姆汉德·法里斯(M’hand Fares)将交易的治理分为个人间治理结构(individual governance structure)、私人制度(private insitution)和公共制度(public institution)三个层次,其中“个人间治理结构”是“通过行为人完全事前责任的不完全契约建立的,以保证他们的自我实施机制”,私人制度是指由组织或个人自愿组成的机构制定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则以及各种治理机制,公共制度主要包括公共规则(public rules)和公共制度组织(public institutional organizations)。对于交易方来说,私人制度和公共制度都属于第三方治理机制,但和由高于共同体的治理主体通过政治过程制定、主要表现为法律形式的公共制度不同的是,私人制度是法律之外的规则和治理机制,不具有强制约束力,而是由成员自愿服从。按照这一分类,绝大部分由高等教育共同体组织制定的大学治理准则属于私人制度,一小部分由公共部门制定,或者公共部门与高等教育共同体组织联合制定的大学治理准则带有公共制度的性质。例如,美国大学教授协会、美国高校董事会协会、英国大学理事会主席委员会(The Committee of University Chairmen’s, CUC)是大学治理准则的重要制定主体,它们都是独立于政府部门的高等教育共同体组织,发布的治理准则不具有强制性。但2007年爱尔兰出台的大学治理准则是由爱尔兰高等教育局(Higher Education Authority, HEA)和爱尔兰大学协会(Irish Universities Association, IUA)联合发布的,它要求大学定期报告对该准则的遵守情况,或对不遵守的理由作出解释。从这个角度来说,爱尔兰大学治理准则更像是一种私人制度和公共制度的混合物。

(三)大学治理准则的治理功能

大学治理准则是一种治理工具,而且是一种高质量治理工具。这包含两层意思:一方面,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治理准则作为一种治理工具先是在公司治理领域,后在高等教育治理领域流行,其起因既是因为受到世界银行发表的有关治理危机报告的影响,也在很大程度上源自这些机构对治理质量和绩效的追求,更是为了最终提高大学的办学质量,以应对日益激烈的世界大学排名竞争;另一方面,大学治理准则是以高质量治理为目标制定的大学治理原则、标准和规范,在制定过程中往往有大量本领域专家和利益相关者参与,准则内容既注重倡导先进的治理价值理念、高尚的治理伦理道德规范,又注重将符合大学内在发展规律的最佳治理实践做法转化为准则中的具体标准和建议。它既是为了“高质量”而发明出来的一种治理工具,也是作为“高质量”治理工具而存在的,是现代国家、现代社会和现代大学追求高质量治理的产物。

大学治理准则有两个层面的治理功能:首先,对大学来说,大学治理准则的治理功能与其内容息息相关,它可以为大学治理提供原则遵循,为治理主体提供价值引导和行为建议,也可以为大学提供具体的高质量治理指南。其次,在高等教育系统层面,大学治理准则作为介于高等教育法律法规和大学内部规章之间的治理规则,使一个国家的大学治理规则体系更加完善;作为软法规范,进一步丰富了高等教育法治化的内涵;作为私人制度,使大学治理层次更加系统化,治理组织体系更加完整,治理协同机制更加完善;作为治理工具,使高等教育治理“工具包”内容更加丰富多样。

作为高质量治理工具,大学治理准则以上治理功能在实践层面转化为可能的治理效能,也体现在两个层面。在大学层面,大学治理准则通过推动大学改善治理,有助于提高大学治理绩效;在高等教育系统层面,大学治理准则及其建设过程通过完善一个国家的高等教育治理规则、组织以及工具和方法体系,推动良好治理实践在高等院校之间有序扩散,有助于提升高等教育治理体系的整体效能。

因此可以说,大学治理准则在大学和高等教育系统层面的治理功能同等重要。

二、质量需求牵引下国外大学治理准则的发展

质量需求的牵引是国外大学治理准则发展的主要原因。这里所谓的“质量需求”包含对治理质量的需求和对办学质量的需求两层意思。进入21世纪以来,引入大学治理准则的国家越来越多,尤其是很多经合组织成员国陆续引入大学治理准则,将其作为推动大学改善治理、提高大学办学质量和效益的新工具、新方式和新路径。

(一)多因素影响下的质量需求牵引

大学治理准则出现在大学治理舞台是多重因素作用的结果,其中最为重要的因素是由大学内部治理冲突带来的对改善大学治理质量的需求。美国是最早以治理准则的形式规范大学治理的国家。美国大学教授协会1915年发表的《关于学术自由和终身教职的原则宣言》(1915 Declaration of Principles on Academic Freedom and Academic Tenure)是美国第一个可以称为大学治理准则的政策文件。该宣言第一次正式界定了美国大学教师学术自由权的内涵,将美国大学董事会和教师的关系界定为大学受托人和受任者(appointees),而不是受托人和雇员(employees)的关系,为“法人-董事会”和管理层干预教师学术活动设立了原则性的边界。对改善大学治理的诉求还促使美国大学教授协会将促进教师参与治理作为其又一个工作重点。1966年,该协会与美国教育理事会(American Council on Education, ACE)、美国高校董事会协会联合发表“学院和大学治理声明”(Statement on Government of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清晰界定了董事会、管理层和教师的主要责任领域,呼吁高校内各个治理主体承担责任,共同参与高校内部治理,使该声明成为对美国乃至世界其他很多国家大学治理影响深远的重要文件。

一些经合组织成员国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特别是21世纪以来,在各种因素的驱动下开始陆续引入大学治理准则。其中改善大学治理的诉求、对治理之于大学办学质量重要意义的深刻认知以及公司治理准则的示范作用是起决定作用的几个因素。

20世纪90年代初,在世界银行的倡导下,很多国家意识到治理的重要性,良好治理(good governance)成为公司和大学治理改革的共同目标。这一时期同样是欧洲大学深受高等教育国际化、欧洲高等教育一体化、世界大学排名竞标赛、高等教育规模扩张、公共资金压力增大、大学自治权扩大、政府加强问责等高等教育体系内外部多种因素影响的时期,人们认识到良好的治理不仅可以平衡大学自治与问责的关系,而且是关乎大学办学质量的重要因素。“对政府资金的依赖性、社团法人地位的确立、多个高等教育法的出台,以及为满足问责需要制定的成果评价措施,最终催生出一个高等院校自治框架(即治理准则)。”除此之外,公司治理准则的率先发展使人们认识到治理准则是一种很好的治理工具,有助于提高组织治理质量和绩效,从而直接激发了这些国家引入大学治理准则的积极性。丹麦、英国、爱尔兰、苏格兰、澳大利亚等国家和地区的大学治理准则中都明确承认其借鉴了公司治理准则,其中丹麦更是直接邀请先前起草公司治理准则的拉斯·约翰森(Lars Johansen)担任其高等教育治理准则起草委员会的主席。

(二)大学治理准则发展的非同步性、非均衡性与趋同性

如前文所述,大学治理准则在美国的发展已经有100多年的历史,在其他经合组织成员国则只是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的事情。这种发展起点的非同步性也决定了其发展水平的非均衡性。

美国大学教授协会、美国高校董事会协会、高等教育认证机构等都是大学治理准则的制定主体,由此形成了庞大的私人制度组织体系,在美国大学治理体系中发挥着不可小觑的作用。长期的发展也使得美国大学治理准则体系比较成熟。这些组织自成立以来发表或联合发表的各种声明(statement)及其用以解释、细化准则的衍生文件汇成了成套的治理准则体系,它们不仅得到了很多大学的重视和遵守,而且得到了法院、高等教育认证机构、其他高等教育协会和专业学会等多方面的认可和背书。

与美国相比,其他经合组织成员国更喜欢直接用“指南”(Guide)、“准则”(Guidelines、Code)这样的词语来命名大学治理准则。这些国家大学治理准则的形式要件比美国大学治理准则更为“标准化”,文本结构、表述方式也都比较相似,都由出台背景或目的概述、治理原则、治理主体角色和责任、治理机构组织运行方式建议以及关键治理要素(如领导力、透明度、参与度、利益冲突治理等)实践指南等几个部分组成。当然,也会略有不同之处,如一些国家的大学治理准则文本包含了准则实施办法方面的内容,个别治理准则(如英国大学理事会主席委员会2004年发布的《英国高等教育治理机构成员指南》,Guide for Members of Higher Education Governing Bodies in the United Kingdom)专门提出了对大学理事会治理有效性进行评估的要求。和美国一样,这些国家的大学治理准则也主要由高等教育共同体组织制定,由大学自愿遵守,但也有例外,如爱尔兰大学治理准则由爱尔兰高等教育局和爱尔兰大学协会联合制定,且带有一定的强制性。

(三)大学治理准则的治理效能

美国大学治理准则的发展维护了教师的学术自由,促进了教师参与大学管理与决策,有效地防止了行政权力中心化和学术权力边缘化,为美国大学的学术繁荣、高等教育治理体系建设和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作出了公认的贡献。以美国大学教授协会发布的治理准则为例,有大量的证据表明这些治理准则有力地推动了美国大学教师参与治理,维护了教师参与大学治理的权益。直到今日,美国大学教授协会还要每年受理数千个会员求助或咨询,并在核实之后,依据其治理准则,对这些会员所在高校的治理行为进行调查。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也非常重视该协会基于其治理准则出具的司法意见,说明其作为私人制度和软法规范,真正具有影响公共制度和司法结果的体系效能。

相比之下,截至目前,其他经合组织成员国对大学治理准则实施效能的专门研究报告还比较少见,有些大学选择无视这些治理准则,但它们还是对各国的大学治理产生了较大影响。在英国,有个别调查问卷涉及大学治理准则有效性评价问题,大多数接受调查的大学认为治理问题“重要或非常重要”,而治理准则是“良好做法的典范”,一些大学认为这是一种“有用的刺激”,或者认为它是“有用的参考来源”。

三、我国大学治理准则发展现状与建设需求

(一)我国大学治理准则发展现状

截至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以“中国大学治理准则”为名的文件。相比之下,公司治理领域走在了大学治理的前面,如早在2002年中国证监会就出台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治理准则”作为一个专门的学术概念,在我国高等教育界也鲜有人提及。曾经带领南开大学公司治理中心研究团队开发出“中国上市公司治理评价指标体系”的李维安在和王世权合著的《大学治理》一书中,首次提出“中国大学治理改革的实践呼唤大学治理的理论创新并制定出符合本国国情、更贴近大学治理实践的非约束性和指导性的一般原则——《中国大学治理原则》。”眭依凡曾经提出大学善治的效率性、民主性、整体性和法制性等四个原则,但没有上升到治理准则的层面。王绽蕊明确了大学治理准则的定义,即大学治理准则是大学治理的基本原则、治理机构成员的行为守则和治理运作规范,指出没有治理准则作为指引和规范的大学治理制度体系是不完善的。可以说,学者们已经看到了我国研究和出台大学治理准则的现实需求,并已开始尝试提出自己的观点,但尚没有就应制定什么样的大学治理准则展开详细论述。

虽然“中国大学治理准则”在我国高等教育学术界还是一个比较陌生的概念,但我国运用准则作为大学治理工具的做法早已有之,并在实践中得到了比较充分的运用,尤其是在高校党的领导和建设领域,使用“准则”作为治理工具的做法由来已久,非常常见。这是因为中国共产党在其百余年的发展历程中,形成了运用准则进行治理的优良传统。在“共产党员网”“党章党规”栏目下,可以看到“党章”“准则”“条例”“规定”“办法”“规则”“细则”“规范性文件”等诸多党内规章制度的类目,这些类目下的文件无论名称如何,其实都属于软法性质的“准则”。我国大学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既是大学的领导核心,又是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对于这些党内准则,大学党委及其成员都必须严格遵守。除了党员和党组织必须遵守的一般“准则”以外,针对高校制定的《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党内规章制度,从广义上都可以归为我国大学党组织必须遵守的“治理准则”。再如教育部制定的《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科技部等二十二部门制定的《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等,都是用于规制大学内部成员行为的软法规范,从广义上来讲,也可以归为“治理准则”的范畴。但这些针对大学内部的某个群体、部门或组织出台的治理准则只能作用于大学的局部,不能发挥对大学整体性治理和系统化治理进行规范和引导的功能,针对大学整体治理制定的准则或指南仍然处于缺失状态。

(二)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对扩大准则治理实践的需求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2023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提出“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推动基本公共教育、职业技术教育、高等教育等提质扩容。”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是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

高质量发展的保障在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高等教育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是高质量高等教育体系建设的必经之路,只有落实多元共治的机制建设与制度保障,引导学生家长、企业与行业代表、技术专家、社会公众等发挥协商对话、民主监督的正向作用,才能更好适应高等教育的发展变化,满足不同利益相关者的迫切需求,进而推动高等教育高效健康可持续发展。”自《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颁布,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大学治理结构改革和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建设逐年深化,以加强党的领导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治理规则制度体系建设路径更加清晰。但大学治理规则体系还不够完善,治理工具还不够丰富,这阻碍着我们以中国式现代化的想象力和创造力去大力发展高质量高等教育。以我国大学的根本治理制度——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为例,它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大学内部治理模式,最大特点就是把党委领导和校长负责二者的功能结合在一起。党委领导什么、如何实现领导,校长负责什么、如何体现负责,自始至终一直是关乎这一治理模式顺利运转的关键问题。”但“从制度文本可以发现,党委如何实现领导核心地位、校长如何依法行使法人职责、党政之间如何协调运行的规则和机制,这些规定在法律政策中都比较宏观笼统,导致许多高校的党委书记和校长在实践中对党政职能划分的认知和理解也不完全一致。”除此之外,党政负责人是否可以兼任学术委员会主任、教授如何参与治学治校活动、学生应该如何参与大学治理等问题也一直困扰着大学管理者。这说明我国大学治理的一些理念、原则、各治理主体的角色、责任和治理行为规范等仍需进一步厘清。

近年来,我国大学按照教育部发布的《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1号)、《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2号)、《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5号)、《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7号)的要求完善了大学治理结构、大学章程、学术委员会章程等制度文本和决策程序。教育部令的要求是大学要完成的“规定动作”,进一步地还需要有学术共同体参与的大学治理准则进入治理体系中来,后者在将有效大学治理模式的理论思考和良好实践经验凝练成为可供推广的治理指南方面具有较大的优势。

基于我国新时代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求,进一步扩大我国大学准则治理实践成果,探讨、制定、推行中国大学治理准则,建立能够真正用于指导我国大学实行高质量治理的专业指南和行业规范,既是回应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现实需求的必要举措,也是丰富我国大学中国式现代化治理路径的有益选择。

(三)中国特色大学治理准则建设的重要意义

中国大学治理准则是中国特色高等教育治理规则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尽管和其他国家大学治理准则具有相同的性质和治理功能,但它理应也必须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这是由中国社会主义国家大学的性质决定的。中国大学治理准则本质上是中国特色大学治理准则,中国大学治理准则建设本质上是中国特色大学治理准则建设。

中国特色大学治理准则建设是扩大准则治理成果的需要。在大学党的领导、教师和科研人员行为规范方面,我国成功地实施了多年的准则治理,显示出准则治理的优势和效能。通过中国特色大学治理准则建设扩大准则治理实践范围,有助于进一步发挥准则治理优势,扩大准则治理效能。

中国特色大学治理准则建设是弥补我国高等教育治理体系现有不足之处,推动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途径。长期以来,“工具理性为主的价值体系、非完善性的制度体系、单中心的组织体系和行政化的方法体系”影响着我国高等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展,也成为我国当前以中国式高等教育现代化实现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的阻碍。而要完善我国大学治理价值体系、制度体系、组织体系和方法体系,中国特色大学治理准则建设是重要抓手。

中国特色大学治理准则建设是回应大学利益相关者对大学高质量发展诉求的重要手段。笔者曾就“制定和推行中国特色大学治理准则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这一问题进行了问卷调查。问卷将被调查者的态度分为“非常不赞同”“不赞同”“一般”“赞同”“非常赞同”5个等级,结果显示,在接受调查的409位大学内外利益相关者(其中32.8%在部属高校,56.5%在地方高校,10.8%不在高校)当中,对“现阶段我国有必要制定和推行中国特色大学治理准则”持“赞同”和“非常赞同”态度者占84.4%,73.8%的被调查者“赞同”和“非常赞同”“现阶段制定和推行中国特色大学治理准则不仅具有必要性,而且具有紧迫性”,80.9%的被调查者认为“中国特色大学治理准则是我国高等教育法律法规和大学内部规章制度的必要补充”,只有23.9%的被调查者认为“现行高等教育法律法规和大学内部规章制度完全可以满足大学治理需求,没必要制定中国特色大学治理准则”,32.8%的被调查者认为“即便制定了中国特色大学治理准则,也不会对我国大学治理产生很大的影响”。可以看出,绝大多数被调查者认为制定和推行中国特色大学治理准则既有必要性又有紧迫性。

中国特色大学治理准则建设也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实现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本质要求。有学者将“中国式高等教育现代化”的“式”解读为“准则”,认为“中国式高等教育现代化”本身就有建立准则之义,这表明中国特色大学治理准则建设本身就是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实现高等教育现代化的应然路径。

四、中国特色大学治理准则建设构想

中国特色大学治理准则建设肩负着以中国式现代化大学治理工具促进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使命,既要借鉴各国大学治理准则的共同特征,也要充分体现基于我国国情的中国特色,也就是说,中国特色大学治理准则建设需以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为根本目的,以坚持“扎根中国大地办大学”、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为路径方向,以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大学治理结构为提高大学治理质量的核心主旨,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传统美德作为大学治理价值观念和治理主体伦理道德规范的基础内核。

(一)中国特色大学治理准则建设应是一项综合性工程

中国特色大学治理准则本质上是一种大学治理规则,是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但中国特色大学治理准则建设不仅仅是规则和制度建设,还具有更加丰富的内涵。中国特色大学治理准则建设离不开多方面行为主体的参与,需要公共部门、高等教育共同体组织与大学的协同合作,这将使我国大学治理组织体系更加完善;中国特色大学治理准则建设将厘清我国大学治理价值理念、治理主体伦理道德规范,由此促进我国大学治理价值体系建设;中国特色大学治理准则建设将融合国内外先进大学治理理念和有效大学治理实践经验,提出中国特色大学高质量治理标准,就完善我国大学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提供专业性建议和指南,由此大大丰富我国大学治理方法体系。概而言之,中国特色大学治理准则建设应是一项综合性工程,是中国特色高等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载体。

(二)中国特色大学治理准则建设的核心目标

价值治理、共同治理、问题导向应为中国特色大学治理准则建设的核心目标。

首先,价值治理。中国特色大学治理准则必须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大局,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完善党对大学的领导、实现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应是中国特色大学治理准则倡导的核心价值。治理准则是一种治理规则,具有明显的工具属性,但它又不仅是一种规则,也能通过倡导高质量治理理念、治理伦理和道德规范,为大学治理提供一种价值引导。中国特色大学治理准则应在制定过程中凝聚各相关主体的价值共识,承担起引导中国公办大学实行价值治理的重任。

其次,共同治理。共同治理不同于法人治理,也不同于科层管理,它强调党委、校长、教师、行政人员、学生等大学内部各行为主体在大学治理结构中各有侧重的共同责任、以充分沟通和平等协商为基础的共同决策和联合行动,是各国现代大学治理结构的共同特征。通过共同治理,推动中国特色的民主协商制度和全过程人民民主在大学的发展,是中国特色大学治理准则建设的应有之义。

最后,问题导向。中国式高等教育治理规则体系现代化不是只讲中国特色,而是把中国特色置于世界高等教育治理规则体系的共性发展趋势之下,以“扎根中国大地办教育”的自主意识,建构能够用于解决中国高等教育自身现实治理问题的高等教育治理规则体系。因此,中国特色大学治理准则建设不排斥对其他国家大学治理准则甚至公司治理准则合理要素和内容的参考,重要的是针对中国特有的大学治理问题,提出可供大学参考与借鉴的合理框架。

(三)中国特色大学治理准则的主要内容

中国特色大学治理准则可以由总则、主体部分和附则等三部分内容组成。其中,总则部分主要用以说明制定中国特色大学治理准则的目的、法律、政策和经验依据,附则部分主要用以规定中国特色大学治理准则的实施和修订办法。

除总则和附则以外的其他内容为中国特色大学治理准则的主体部分,主要应包括如下三个方面的内容。①中国特色大学治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通过明确阐述大学治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如社会功能实现、学术创新发展、信息公开参与、权责边界清晰等原则,倡导大学治理的基本价值理念。②治理主体角色、责任、行为伦理、道德规范和组织运作机制。应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高质量治理要求,进一步细化教师、学生、行政人员等内部治理主体的角色和责任,解释其角色定位和责任划分的科学依据,依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德治伦理明确其行使角色责任的伦理道德规范要求;还应基于有关大学治理的理论和实证研究成果,以及我国大学的良好治理实践经验,就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组织运作机制给出具体建议。③关键治理要素实践标准。应对大学治理的参与性、透明性、权责分配清晰性等关键治理要素提出明确的实践标准。

(四)中国特色大学治理准则的制定主体

国外大学治理准则一般是由高等教育共同体组织制定的,也有一些国家和地区由公共部门和高等教育共同体组织联合制定。只要制定治理准则的过程能凝聚共识,所制定的治理准则能对本国大学治理起到引领规范作用,对制定主体的性质没有强制性或确定性要求。

在我国,政府部门较之其他组织更善于动员大学参与中国特色大学治理准则制定过程;我国也有中国高等教育学会这样的高等教育共同体组织,可以组织制定中国特色大学治理准则。由政府部门和高等教育共同体组织联合起来作为中国特色大学治理准则的制定主体,也许是比较合理的选择。

(五)中国特色大学治理准则的实施

中国特色大学治理准则的实施方式和实施机制也应该是“中国特色”的,它一方面取决于制定部门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另一方面取决于大学改善治理的积极性和践行高质量治理理念和做法的自觉性、自愿性。制定和实施中国特色大学治理准则是大学治理场域内各行为主体的协商过程,在推行和实施的过程中必定会出现很多创新性做法和机制。其实施总体应以大学自愿遵守为基础,突出中国特色大学治理准则的软法规范特征,真正实现其通过“软治理”促进大学高质量治理的初衷。

总之,中国特色大学治理准则是能够促进高等教育治理价值体系、规则体系、组织体系、方法体系与高等教育内在运行规律和高质量发展需求紧密耦合的高质量治理工具。中国特色大学治理准则建设不仅有助于促进大学内部的高质量治理和高质量发展,也有助于推动高等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

【王绽蕊,北京工业大学文法学部高等教育研究院研究员,地方高水平大学发展战略研究中心主任,首都工程教育发展研究基地研究员;马陆亭,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副院长、研究员,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学术发展咨询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


原文刊载于《中国高教研究》2023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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