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颖|多元录取机制的系统建构:高考综合改革试点方案完善的重要议题

发布人:广东省高等教育学会   发布时间:2023/8/17 16:23:20   阅读:626

摘 要:“改革招生录取机制”是高考综合改革落地之后受重视不足,却统领全局的战略任务。基于系统科学理论的相关观点对近9年的改革实践进行检视,发现多元录取机制存在一致性不足、关联环境不够、治理理念不强等问题。参考系统启发法,多元录取机制的系统优化应从子系统与要素出发,澄清基本构成;以科学与公平为原则,明确价值导向;以利益相关者的立场为基准,调整相关主体;从政策、制度入手,健全治理工具。

关键词:高考综合改革;多元录取机制;“两依据一参考”;系统科学


一、问题提出:探索多元录取机制的重要意义

2014年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高考综合改革拉开帷幕。截至2022年,此轮改革已在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面推开。《实施意见》提出了三项战略任务:“改革考试科目设置”“改革招生录取机制”“开展改革试点”。

从近9年的实践看,“改革考试科目设置”取得了较大的成效,教育部印发《普通高校本科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要求指引(试行/3+3/3+1+2/通用)》,高校据此制订并发布“拟招生本科专业选考科目要求”,高中积极组织选科、走班。相比之下,“改革招生录取机制”的配套政策不够丰富、影响力不够广泛,相应的,其重要性在一定意义上被忽视。

这一现象有一定的历史原因,自我国高考建制起,招生改革便湮没于考试改革之中,招生改革“被动多于主动”“社会性强于教育性”“形式大于内容”,与属于考试改革范畴的科目改革相比,属于招生改革范畴的录取机制改革往往被忽视。但须明确的是,高考制度的“考试”与“招生”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考试服务于招生。“高考指挥棒”的本质是“招生指挥棒”,“唯分数”的一元主义评价观放大了考试成绩的作用,遮蔽了招生的效能,使“考试指挥棒”长期被误判为本质。

现阶段,高考综合改革“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价值导向与《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的价值引领均呼吁多元录取机制的建立。在多元评价观下,“招生指挥棒”的重要性必须被重新认识,“录取机制”是招生乃至整个高校考试招生方案的关键,引领基础教育的育人方向,关乎高等教育人才选拔与培养的科学性,决定高考综合改革的成败。

高考综合改革多元录取机制(以下简称“多元录取机制”)的相关研究可归纳为以下五类。

一是价值探讨或整体性反思。高考作为一种教育评价的历史演变、影响因素的考察;在高考综合改革之前,对构建高校招生多元评价模式的设想;高考综合改革启动以来,对多元录取机制“理念型建构”的反思与优化;对招生标准多元评价体系及其质量指数的探究;对评价体系公平性、科学性、系统性的强调。

二是对各要素及其之间关联的研究。学业水平考试的定位、成绩转换、选择性考试的非理性选择;综合素质评价意蕴、政策导向、实施、应用、省级评价系统构建;“高考+学考”之功能的理论检视;境外高校招生评价要素、过程性评价的借鉴。

三是对相关主体与技术问题的研究。对高校在构建综合评价和多元录取机制中应然地位的强调;对志愿填报机制、成绩等第折算、考前或考后报志愿、顺序志愿或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机制等的关注。

四是对特殊类招生录取机制的研究。综合评价招生要素的组成、组合、改革的利益博弈,评价理论、功能与主体,人才选拔效率,“两依据一参考”应用;自主招生多元指标体系构建,评价体系公平性与科学性探讨。

五是对录取机制影响的研究。对高中课程、教学安排、师资队伍的影响,对促进高中多样化发展的作用;对高校生源质量、人才培养、专业调整等的影响。

相关研究涵盖了较多方面,对实施方案的落地与动态调整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但研究覆盖面较为广泛、对象不够明确,多以问题解决为导向、较缺乏理论层面的剖析,多关注各个组成要素、较少做整体性反思,多关注机制产生的影响、较少对机制本身开展研究,对特殊类招生的相关研究较为深入、对普通类招生的研究相对浅显。基于此,本研究将《实施意见》关于“多元录取机制”的表述作为出发点,通过系统科学理论对其进行剖析,进而根据实施方案的落地实情,探讨多元录取机制的问题与优化。

二、理论剖析:系统科学与多元录取机制的系统性

系统科学是以系统及其机理为研究对象,阐释系统类型、性质和运动规律的科学。多元录取机制在实践中体现出了一定的系统特征,但还需基于系统科学理论加以强化。

(一)理论基础:系统科学的主要观点

系统的基本单元是要素(或子系统),要素之间通过联结或作用,形成结构与组织整体。系统中的各个组成部分有专业分工,在系统的存在与发展中相互依赖,并形成动态均衡体系。在系统外部,存在着与系统相互影响但又不属于系统的环境。系统功能是在系统与环境的相互关系中表现出来的系统总体的行为、特性、能力和作用的总称。用系统观点看系统,多为自上而下的观点,即首先注意系统的功能关系,从系统与环境的相互作用中,审视系统在环境中的地位与作用、子系统存在的必要、子系统间的协作。用“治理”取代“管理”,是在复杂环境下保证组织效率的有力路径。系统的运作常用多层级控制模型阐释,该模型认为,系统由监察机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组成,每个机构均有市场、行政、文化三种调控方式及既定目标。

(二)静态分析:多元录取机制的基本构成

多元录取机制因“多元”而成系统,基于系统科学的基本观点,对相关政策及配套方案做如下剖析。

1. 多元录取机制的子系统、要素及结构。《实施意见》指出的“探索基于统一高考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参考综合素质评价的多元录取机制”(以下简称“两依据一参考”),是高考综合改革多元录取机制的制度基础。这一系统由统一高考(以下简称“高考”)、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学考”)、高中综合素质评价三个子系统组成,每个子系统内包含相应要素,因此,多元录取机制具有“系统-子系统-要素”的层次结构联结关系。同时,三个子系统在理论上各有分工,多元录取机制亦具有“高考-学考-高中综合素质评价”的功能结构联结关系。对三个子系统的要素进行剖析。其一,高考包含语文、数学(不分文理)、外语3个科目要素,考试组织及成绩使用方案均由国家或省级考试招生机构负责。其二,学考包括选择性或等级性考试(以下统称“选考”)的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技术(含信息技术和通用技术)等多个科目要素,考试组织、开考次数、应试科目数量、成绩使用方案由省级考试招生机构负责,应试科目要求由高校决定;合格性考试(以下简称“合格考”)包括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技术(含信息技术、通用技术)、体育与健康、音乐、美术等科目,考试组织、考核方式、成绩呈现形式等由省、市、县/区考试招生机构或高中负责,具体情况因试点而异。其三,高中综合素质评价,包含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兴趣特长、社会实践、自我认识与生涯规划等内容要素,结果呈现形式为“等第”或“写实性记录”,具体方案由试点决定,实践开展由高中承担,使用办法由高校确定。可见,三个子系统内的各要素同样在理论上通过功能结构产生联结。

2. 多元录取机制的环境与功能。系统的环境包括周围环境与广大环境,前者是与系统有直接相互作用的事物的集合,后者则间接对系统产生影响。多元录取机制的周围环境是国民教育体系,包括基础教育与高等教育,广大环境是社会,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高考的特殊性又决定了多元录取机制对两类环境的作用同等重视。《实施意见》未对多元录取机制的功能做明确规定,但其作为高校考试招生实施方案的核心,应符合“有利于学生健康发展、有利于科学选拔各类人才、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以下简称“三个有利于”)的指导思想,彰显育人功能、选才功能、维稳功能。育人功能表现为引导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发展的“指挥棒”,培育学生学科潜力、专业适应的“桥梁”,是多元录取机制直接作用于国民教育系统的典型表征。选才功能表现为为高校、社会、国家选拔出适宜适性、拔尖创新型人才,其不仅直接影响了教育质量,对周围环境发生作用,而且间接、长远地左右了高等教育对社会发展、经济进步、文化传承的效果,对广大环境产生影响。维稳功能表现为让考生、高校、高中等利益相关者感受到招考过程与结果的公平,提高高考的社会认同度,这也是保障社会稳定、增加考生“获得感”不可忽视的话题,是多元录取机制与社会政治的互动。

3. 多元录取机制的治理基础。多元录取机制旨在为高校招生录取服务,因《实施意见》、试点方案仅呈现治理特征,未明确界定招生治理,本研究便结合实施已久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进行分析。相关政策、制度、规章等治理工具是多元录取机制运行的基础。在宏观层面,由高校决策、教育行政部门与考试招生监督,共同制定多元录取机制的使用办法。如明确高考、学考、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在多元录取机制系统中的角色、权重。在中观层面,强调多主体的共同参与,如对于选考科目的制定,由教育行政部门发布“指南”,高校招办组织协调、二级学院提出建议、校领导机构做出决策;对高中综合素质评价的开展及其结果的使用,由高中、社会、家庭共育,省级考试招生机构统配,高校决策。

(三)动态阐释:多元录取机制的运行机理

多元录取机制在运转过程中,强调子系统的动态均衡,运行的环境影响,治理的多层级控制。

1. 多元录取机制组成的动态均衡性。系统科学认同子系统、要素的个体结构、功能、职责,但更关注其间的分工、合作、互利、共进,以维持动态均衡状态。多元录取机制是一个有机整体,高考、学考、综合素质评价作为子系统,即便在高考综合改革前便实施已久、各具功能,但在被整合至这一系统后,仍应做适应性调整,服从系统的制度化,获得专业分工、实现共同协作。在考察学生能力与潜力时,高考侧重基础,学考侧重特长或个性,综合素质评价侧重全面发展或综合素养。此外,系统中局部的最优化可能导致整体的非最优化,所以必须有一个全面观点。多元录取机制子系统、要素的优化固然重要,但更应考量其在系统中的专业分工,以整体、协同、共生为原则实现系统最优。

2. 多元录取机制运行的环境影响力。系统是寓于环境之中的系统,系统运行的同时功能也在发挥作用,功能的实质是系统对环境的作用,功能检视的重要观测点是环境对系统的反馈。系统科学视野下多元录取机制的运行,一方面,强调其对环境的作用,这是运行的常态。多元录取机制的主要功能直接作用于教育体系、社会实情。育人功能、选才功能是多元录取机制对教育体系之作用,成效通过学生潜力开发与成长成才、教育适性扬才与质量提升体现。维稳功能是多元录取机制对社会之作用,在无限追求高考公平的我国社会,成效通过利益相关者获得感的提升、对新制度的认同体现。另一方面,强调环境对其的约束,这是运行机制的设计、优化。通过教育系统、社会现象及其改观,反观高考、学考、综合素质评价等子系统、诸要素存在及协作的合理性。如通过大学新生专业适应性的变化,调整高考及选考的科目设置。

3. 多元录取机制治理的多层级控制。多元录取机制促进了主体增加、权力分化、“多中心”形成、网络关系产生、治理工具出现。多层级控制是多元录取机制治理的必然路径,相关要素如表1所示。理论上,监察机构为省级考试招生部门,决策机构为高校,执行机构为省级考试招生部门、高校、高中。每类机构均有教育、行政、文化三种调控方式,教育调控遵循教育规律,以提升教育质量为目标,行政调控服从制度性要求,以实现招生规范为目标,文化调控尊重人民根本利益,以维持社会稳定为目标。

三、制度检视:改革实践与多元录取机制的系统困局

笔者及所在团队为跟踪高考综合改革的落地实情,自2019年起对不同批次试点地区进行调研,目前已深入6个省(市)的49所考试招生机构、高校、高中,访谈了600余位利益相关者。针对高校通过多元录取机制招录考生的实情发现,“两依据一参考”的子系统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形式上冲破了“唯分数”“一考定终身”的桎梏,但系统性有待加强。

(一)一致性不足:系统构成的“协同性”欠缺

从落地实情来看,高考、学考、综合素质评价共同构成了组织整体,形成了具有多元特征的“两依据一参考”录取机制。选考成绩纳入总分,与高校招生录取“硬”挂钩,改变了高考单一总分的局面,突破了一元主义评价观。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使用办法列入“招生章程”,与高校招生录取“软”挂钩,在普通类招生中,在决定考生能否进入创新班时发挥作用,在“强基计划”、综合评价录取、上海市春季高考等特殊类招生中,被折算成分数或作为面试官的评分参考,突破了“一切以程文为去留”的考试文化。

但其作为一个系统,高考、学考、综合素质评价三个子系统间的“专业分工”有待加强,相互依赖、关联有待提升。在前期组建时未对子系统做较好的适应性调整,在后期完善时未充分践行整体最优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组织效率。

从多元录取机制的构建过程来看,系统由既有要素组成、谋划的整体性有待提升。高考、学考、综合素质评价在发挥选才功能时的专业分工有待厘清。如实践中选考与高考的角色暂无较大差别,正如一位考试招生机构受访者所述,“高考是常模参照性考试,不设合格线、自上而下录取考生。学考是标准参照性考试,理论上应用于检测学生的学习水平。但学考的这一角色未被明确,现有评价体系将二者简单相加,淡化了学考的功能。”(KSY3-2-GZRY1)同时,不乏媒体、考生、家长、高中教师仍将选考称为“高考”,选考在选才时的特殊性暂未受到利益相关者认同。高考科目由传统高考科目减少为语文、数学、外语,虽进行了内容改革,但在落地之初,较少基于社会发展对人才知识结构的新要求对“外语的主科地位”“数学文理合卷的难度系数”等做精准调整。综合素质评价的角色扩充为高中生毕业和升学的重要参考,虽然其已在基础教育阶段实施近20年、具备育人功能,但作为多元录取机制的一项要素,更强调选才功能,高考综合改革却未做针对性调整,故,作为普通类人才选拔条件时,可行性、可操作性较受质疑。如一位高校招办主任基于普通类招生谈到,“综合素质评价基本上只体现在‘招生章程’里,在招生录取实践中是一个‘空头’的东西,根本用不进去。”(GX1-3-1-ZB1)

从多元录取机制的调整情况来看,子系统的优化相对独立、整体调控较欠缺。自沪浙两地拉开改革帷幕之后,高考综合改革的动态调整未曾中断,但致力于子系统最优、集中于对选考的优化,难免引发整体非最优的可能。如在选考内部,较为关注理、工、农、医等专业类对物理、化学等科目的要求,缺乏对文、史、哲、经管等专业类选考的引导,这便诱发后者不做选考要求或“跟风”限制物理、化学的现象。同时,对选考的重视也在一定程度上分散了相关主体对高考、综合素质评价等的注意力,忽略了高考科目中数学科目的难度水平对高校理工科人才、高水平大学人文社科类人才培养的影响,综合素质评价在普通类招考中的应用。

(二)关联环境不够:功能发挥的“单一化”“有限性”问题

多元录取机制的政策设计提出并深化了育人、选才、维稳功能的内涵。在实践中,高考育人颇受重视。多元录取机制的育人功能比“分数至上”一元主义评价更为丰富。传统高考“分数至上”“纸笔测试”,产生的“指挥棒效应”饱受诟病。考生应试科目固定,仅从“大文”“大理”中做出选择,且纸笔测试导致考生应试,模式化、片面化发展成为常态。多元录取机制的科目组合较为灵活,应试科目组合因试点不同有35种、20种、12种不等,学生拥有极大的选择权后择善而从。综合素质评价纳入高校招生录取体系,提升了高中素质教育、学生全面发展的积极性。高校在招生方案制定中的话语权增加、招生志愿单位向专业细化,加强了高中与高校的合作,提前了学生接触专业教育的时间,还激发了学科潜能。

但其运行也存在一定问题,功能与教育体系、社会实情等环境的关联不够密切,多元录取机制对环境的作用、环境对多元录取机制的约束不够显著。

一方面,多元录取机制对高等教育、社会的作用较为欠缺,体现为选才功能、维稳功能的发挥不够充分。选才功能体现了多元录取机制对高等教育的作用,虽然打破了高考单一总分的困局,但未逃出“分数至上”的桎梏,选才仍旧是依据分数自上而下录取考生,“掐尖”“高分者”取胜。同时,高考、学考、综合素质评价的角色定位、选才形式未明确区分。选“分”是适应新中国成立之初国家建设迫切需要、高等教育资源极度有限之举,但在高等教育普及化时代,招生目的是让考生进入适于自身发展的高校与专业、让高校招录到适于自身培养的考生,“适宜”比“掐尖”更科学。维稳功能体现了多元录取机制对社会的作用,其比一元主义评价更为复杂,这便难免使得部分部门应对“新问题”措手不及。如选考中不同科目组合录取的均衡性,综合素质评价中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评价结果的合理性、高中生在研究性学习中接触高等教育资源机会的公平性等被多数受访的高中教师指出,但在改革之初被“悬置”。

另一方面,多元录取机制的建构对教育与社会对人才培养的需求的考虑不够充分,部分实践在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教育方面有待提升。改革之初多元录取机制的探索与完善侧重于解决“当务之急”的问题,“未雨绸缪”的规划相对薄弱,而教育是一个“慢”过程,投入大、见效慢、结果不可逆,宏观的、长远的、战略的思维应始终影响教育评价体系的建构。以受访者对“第三批及之后试点地区物理与历史不能通选”的认知为例,考试招生机构的受访者解读道,相关制度设计考虑了“中西部地区教育供给有限”(KSY3-2-GZRY2)、“考生分数不可比”(KSY3-1-GZRY7)等问题,但不乏高中教师提出,“对于一些优秀的学生,既学物理又学历史,对一辈子的发展绝对是有好处的,我不认同为了方案‘方便’忽略人才培养。”(GZ3-3-JS1)可见诸如此类的方案是改革初期、阵痛期最合适的方案,制度设计者也深知其与最佳方案的差距。但明确何时、如何向最佳方案转型,更多地考虑人才培养、教育质量等要素,是多元录取机制须适时回应的话题。

(三)治理理念不强:权责分配与调控方式的“模糊化”状态

多元录取机制的制度设计促成了招生权力重配、多主体参与、治理雏形形成。国家级及省级考试招生机构、高校、高中均从不同方面对高考、学考、综合素质评价负责。其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招生权力的下移,省级考试招生机构全面负责选考命题,地方能动性增加;强化了高校招生主体性地位,高校具有确定选考要求、综合素质评价使用办法等的权力;推动了“考试与招生相对分离”的实质进步,综合素质评价的组织或测评者为高中,使用者为高校,“考”“招”分工初步实现。

多元录取机制虽然构成了治理的基础样态,但主体权责分配较为模糊,管理理念占据主导地位,系统调控缺乏全面思维,机制效能受到限制。

从治理基础来看,一方面,主体权责相对模糊。其一,“两依据一参考”缺乏统领者。高考、选考、综合素质评价等分由国家级或省级考试招生机构、高中或高校负责,这便增加了提升系统结构合理性、优化功能发挥协调性的难度。其二,职责的增加挑战了部分主体的胜任力。如一位历史上从未组织过高考单独命题的省份的考试招生机构负责人,在改革即将落地时谈到“我们一直都使用全国卷,没有自主命题的经验,新高考改革对我们来说,命题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命题不像别的事,立马就可以做,这有一个经验积累的过程,包括专家队伍建设、学科秘书培养,都需要时间。”(KSY3-3-LD1)其三,部分主体是否能够成为执行机构值得商榷。如高中作为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的评判者的合理性,高中教师普遍会在客观公正与有利于学生升学之间选择后者,一位高中教师的观点较有代表性,“我们上传的材料大部分都是好东西,比如获得的荣誉、参加的活动,每位学生可能都会有小缺点,但我们基本不会上传,怕对学生的录取产生影响。”(GZ3-6-JS1)另一方面,治理工具覆盖面有限。正如受访高校在确定选考科目时,均未根据本校校情、人才培养目标、学科专业特色等制订“细则”,而是较为依赖上级指令,依据《普通高校本科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要求指引》,遵循“最大化”原则,尽少设置选考科目,或依照未经科学验证的经验,“想当然”地做出决策。如一位高校教师所述,“制定选考科目时征求我们的意见了,我们肯定是要化学、生物的,这种征求,我觉得是多此一举。”(GX3-1-2-JS3)

从多元录取机制的系统调控来看,首先,教育调控的力度较欠缺,高校招生对教育质量的保障作用未得到应有的重视。如在受访高校内部,存在着行动逻辑以行政为主、学术为辅,招办决策权高于院系的现象。以选考科目的确定为例,多数受访的二级学院虽为人才培养的承担者,但仅有选考科目确定的建议权。其次,行政调控的精准度不高,招生程序尚有规范的空间。如受访高校的选考科目均非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做出决策,而是因校而异,包括校学术委员会、校长办公会、党委会等。最后,社会调控的范围不够全面,对社会问题的关注仍可拓展。如可酌情考量综合素质评价写实性记录或等第评判的程序正义、各选考组合人数与招生计划的匹配度等,是否会使考生、家长对招考公平产生新的质疑。

四、体系建构:批判系统启发与多元录取机制优化

多元录取机制的制度设计颇具系统性,但落地之初,这一系统的目标尚不清晰,存在目的理性、价值理性、利益群体冲突等问题。可基于具有解放性的和批判性的系统思想入手探讨优化路径。

(一)批判系统启发法及其对多元录取机制的启示

系统科学的批判系统启发法以哈贝马斯的交互理性为基础,是一个将批判实践理性、批判解放理性的哲学思想转变为一个可操作性的设计与规划的方法论。其注重系统整体性,避免局部最优可能导致整体非最优的问题;强调批判性反思,倡导多方讨论,促进系统实时更新、不断优化。在改革发展中,尊重系统当事人、决策人、设计人、见证人的意见,共同探讨动机、控制与权力、专业知识、正当性基础,以及角色及其边界问题。因此多元录取机制的利益相关者可被划分为当事人、决策人、设计人、见证人,相关问题也可做出相应归类,如表2所示。

(二)多元录取机制的系统优化

《实施意见》对多元录取机制的界定具有一定的模糊性,辅之各试点地区实施方案对其进一步阐释不足,目前存在着构成要素不清、价值导向不明、相关主体不定、治理工具不足等问题,系统科学的批判系统启发法为多元录取机制提供了参考。

1. 从子系统与要素出发,澄清多元录取机制的基本构成。应对何谓“高考综合改革多元录取机制”做明确界定,“机制”强调把系统内诸要素联系起来,使它们协调运行、发挥作用,既涉及关系问题,又包含运行方式问题。《实施意见》对多元录取机制仅强调“两依据一参考”,未提及“志愿填报及录取方案”,是因为提纲挈领式的政策不讨论具体方案,不代表后者就应被忽略。多元录取机制应包含“两依据一参考”与“志愿填报及录取方案”两项内容,前者决定了子系统间的联结,后者关系到系统的运行,二者缺一不可。遵循系统最优原则,首先,关注“志愿填报及录取方案”与“两依据一参考”的协同性,避免诸如“专业+学校”志愿1∶1投档影响“一参考”使用的问题。其次,基于高考、学考、综合素质评价三个子系统的专业分工,做协同性调整。其一,以考察学生基础素养为目的设置高考科目,由教育部教育考试院负责,基于经科学验证的各专业类高级专门人才的培养经验确定基础科目。将数学科目做难度区分,设置为数学1、数学2、数学3,将物理、历史纳入高考科目,学生根据高校专业要求进行选考。其二,以考察学生特长为目的设置选考科目,由省级考试招生机构负责,考生根据高校要求在化学、生物、政治、地理、技术(部分试点地区)中选择2门。其三,以考察学生综合素养为目的调整学考合格考科目及综合素质评价的成绩呈现形式,由省级考试招生机构负责,对学考合格考的调整可参照浙江模式,做A、B、C、D、E区分,其中A、B、C、D为合格,E为不合格,与选考一致,高校根据专业对合格考等级做出要求。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同时呈现出等第、写实性记录两种形式,由高校决定如何使用。

2. 以科学与公平为原则,明确多元录取机制的价值导向。多元录取机制应充分考虑其与教育体系、社会之间的互动,以高考综合改革的“三个有利于”为中介,明确衡量其成功或改善的标准是“是否促进了学生健康发展”“是否为高校选拔到了适宜适性的人才”“是否使社会民众、职业行业对现行制度产生了较强的认同”。这一目标状态与改善标准的本质,是对科学性与公平性的遵循。在科学性方面,多元录取机制对高考具有里程碑意义。首先,通过高考的基础性、学考的特长性、综合素质评价的综合性做专业分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高考综合改革引导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地发展的问题。其次,超越“分数至上”的一元主义评价,融入综合测试,增加对考生非认知能力、创新能力、综合能力的考察。在公平性方面,多元录取机制为高考带来了新的挑战。如同高考改革增加英语、英语听力、技术科目前,考虑城乡教育、经济基础差异,综合素质评价纳入“两依据一参考”也应做如此考量。同时,向专业细化的“志愿填报及录取方案”近乎重置了招生录取规则,社会经济地位、家庭文化资本积累不同的考生能否平等地获得相关信息,选考科目不同、总分构成各异的考生能否在招考过程中形成相对同等的获得感也应被考虑。

3. 以利益相关者的立场为基准,调整多元录取机制的主体。赋予利益相关者“受益者”“决策者”“设计者”“专家”“保证人”“见证人”的角色,可明晰权责,理顺运行机制。考生、高校、社会是受益者,这是由我国高考的初衷及《实施意见》“三个有利于”的指导思想决定的。在理想情况或未来改革中,高校应逐步成为决策者,应是实施与改进多元录取机制的主体、是系统的统领者。这是对“学校负责,招办监督”录取机制的继承与丰富,是高考综合改革强化高校招生主体性地位的旨归,也是符合高等教育人才选育一体化规律的决策。设计者则应以高校为主,考试招生机构、教育行政部门为辅。以高校为主,是因为与教育行政部门相比,高校熟识教育规律,能够制定出更科学的方案。作为人才培养的承担者,高校相对更有制订人才选拔标准的话语权。作为学制顶端的教育、与社会关联更紧密的高校更了解行业的用人需求。以考试招生机构、教育行政部门为辅,是出于中国国情、考情。我国统一高考建制以来,实施方案便由这二者制定,其能够代表政府权威,能够站在民众立场思考问题,也更具改革胜任力。这可被视为一种过渡形式,适应高考综合改革强调高校招生主体性地位的需要。高校的专任教师,尤其资深教授以及高考研究者应成为专家。人才选拔规律、培养规律等相关教育规律以及学科知识构成知识基础。在机制的建立健全中,应在规范遵循行政要求的前提下,更多参考学术观点。教育行政部门是保证人,颁布政策赋予主体权利、规制行为,发布指引助力实践、确保科学,整合资源提供支持、保障顺利。社会是见证人,社会民众可通过学生体验、家长认知直接对多元录取机制的科学性与公平性做出判断,行业则可通过学生毕业后的综合素养间接对其做出判断,与此相关的舆情应成为方案制定与调适的参考。

4. 从政策、制度入手,健全多元录取机制的治理工具。我国是一个尤重高考公平的国家,高考综合改革及其多元录取机制强化了高校招生主体性地位,意味着相应的权力正在从政府机构向高校转移。民众自古代科举便产生的对非政府部门的不信任,决定了多元录取机制的落地需要由政府机构介入,而制定法律、政策、制度、契约等是有力路径。同时,法律、政策等也是重要的治理工具,只有对其建立健全,才能在整个招生录取体制内,理顺代表行政权力的教育行政部门与代表学术权力的高校之间的关系,才能在高校内部将招生部门从领导者转向服务者、将人才培养机构(二级学院)从从属者转变为主动者。其一,由国家级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招生机构联合发文,制定“指导意见”,对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招生机构、高校在机制落地、组织运行中的权责予以规制。其二,由高校与省级考试招生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发文,制定“使用办法”,对“两依据一参考”“志愿填报及录取方案”综合考量,统一对考生、高中做出解读,尤其是将综合素质评价落实,为其与高校招生录取“硬”挂钩奠定基础。其三,由高校对内制订“细则”,加强校内招生治理体系的建设。“细则”,即不对外公开、仅供校内政策制定或招生参考的文件,如已有的“高水平运动员专业技能的评判规则”等文件。这类文件应涉及高校选考科目制定规程、综合素质评价使用办法制定规程、招生志愿单位与招生计划设置规程等。


【庞颖,华中科技大学教育科学研究院助理研究员,湖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区域高等教育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湖北省博士后创新研究岗位资助人员】

原文刊载于《中国高教研究》2023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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